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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治安局关于收容教育有否追溯时效请示的答复
 

发文单位:公安部治安局

发布日期:1995-11-2

执行日期:1995-11-2

江苏省公安厅:

  你厅请示的关于收容教育有否追溯时效的问题,我们研究认为,收容教育不是处罚而是强制措施,因而不存在追溯时效的问题。根据国务院《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第7条的规定,收容教育是建立在治安处罚基础上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超过6个月发现就不再处罚。因此,卖淫嫖娼行为超过6个月发现的也就不再决定收容教育。

时间:2009-09-12 10:40:51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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