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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驳回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不服而申请再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问题的批复 |
【颁布日期】2004.07.26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驳回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不服而申请再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问题的批复》已于2004年7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29日起施行。
(2004年7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0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4〕9号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时间:2009-09-12 15:22:19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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