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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仲裁案件编号的复函 |
(1996年5月9日 法办[1996]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最近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仲裁案件如何编号》的请示,经研究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实施以来,各级法院依法开始受理仲裁案件。对这些案件的立案编号,要严格按照《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所规定的按年度、审级、一案一号的原则办理。对具体案件的编号按以下不同情况编定: 一、人民法院依法裁决仲裁协议有效、依法裁定撤销仲裁协议或不予执行的案件,立案时一律编“仲”字,即[199×]×仲字第××号。 二、仲裁协议的执行案件,要按执行案件编“执”字号,即[199×]×执字第××号。 此复 |
时间:2009-09-12 15:33:47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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