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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合同无效是否影响仲裁协议效力问题的答复 |
(1997年1月29日 法函[1997]22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桂高法[1996]204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本案购销合同含有仲裁条款,仲裁机构已对当事人争议立案受理。本案不存在仲裁法规定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且按照仲裁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至于本案当事人提出的合同效力以及当事人是否承担责任等问题,应由仲裁机构在审理时一并解决。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按照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受理当事人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的案件后,应依照上述理由,确认仲裁协议有效,驳回当事人的请求,指示当事人按仲裁协议约定,由仲裁机构解决当事人间的纠纷。 此复 |
时间:2009-09-12 15:42:19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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