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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人民银行 长治市财政局 长治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长治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 |
长银发[2007]24号 人民银行各县(市)支行,各县(市、区)财政局,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长治市商业银行,长治市城区农村信用社: 现将人民银行长治市中心支行、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联合起草的《长治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治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和规范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以下简称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根据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改进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实施意见》(并印发[2006]77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人行太原中心支行等部门关于加强推进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晋政办发[2006]98号)精神,结合长治市近年来帮扶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和创业的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确定长治市城区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城商行)和城区农村信用联社(以下简称城区联社)为市直小额担保贷款的承贷银行。 第三条 确定长治市财鑫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鑫担保)为市直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担保机构。
第二章 贷款的对象、条件和用途 第四条 小额担保贷款是促进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重要政策,是帮助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有效手段。各级各方面要充分认识其重要性,增强工作责任感,大力推进该项工作。特别要鼓励劳动者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鼓励中小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发挥倍增效应,带动其他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第五条 凡持有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列人员或企业可持有关材料和证明首先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小额担保贷款申请: 1、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 2、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 3、城镇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 4、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5、持军人退出现役的有效证件的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 6、持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就业失业证》的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第六条 借款人必须将贷款用于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开办经费和流动资金。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和贴息 第七条 对符合条件的小额担保贷款项目,每人最高可放宽到5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不能归还需要延期的,可展期1次,最长不超过2年。对已经利用小额担保贷款创业成功、带动3人以上下岗失业人员就业且按期还贷的下岗失业人员,贷款最高规模每人可达10万元。 第八条 小额担保贷款利率按照相关文件精神执行。 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创业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均应视同为微利项目,按规定享受相应的财政贴息。对待《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不含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人员和其他城镇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和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给予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对待《就业失业证》的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的,财政给予50%的贴息,展期不贴息。
第四章 贷款程序 第九条 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相关各方原则上应简化手续,严明程序,加快进度。 1、借款申报。借款人按《山西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转发<劳动保障部等十八个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晋劳社厅发[2006]73号)中相关规定,首先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签注推荐意见后报同级财政部门。 2、贷款审核。经市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均审查合格签注意见后,推介给受托担保机构。担保机构受理,对确认符合担保条件的,担保机构向相应的承贷银行出具《担保意向书》和贴息证明。承贷银行按照贷款程序对申请资料进行核贷,自收到贷款申请及符合条件的资料之日起,承贷银行应在一周内给予贷款人正式答复。、 3、贷款发放。经财鑫担保审查、承贷银行核贷后同意放贷的,承贷银行与借款人、担保机构签订《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后办理贷款手续。
第五章 贷款担保机构、基金及管理 第十条 小额担保贷款的运作模式按以下方式进行: 1、单个自然人贷款。对从事个体经营的自然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由财鑫担保担供担保,同时按照《担保法》规定进行反担保,除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外,反担保人员可以扩大到经营良好、收入稳定的企业员工,贷款额度掌握在2-5万元。 2、"捆绑式"贷款。对在商场进行经营活动的下岗失业人员,由经办银行对商场进行一定贷款额度的授信。在授信额度内,由商场对入驻的商户进行审查,确定贷款对象,由商场为其提供担保,并对进货、出货进行统一调度,对商场经营过程中的资金统一进行管理,对工商、税务等部门进行统一协调。下岗失业人员可根据自身经营状况,随时申请使用贷款。 3、创业培训后扶持贷款。对参加创业培训,完成创业计划书并经过专家论证,从事个体经营活动或带动下岗失业人员就业的人员和项目,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2-5万元,并免除反担保手续。 4、"联保"贷款。还未创办信用社区或不具备免除反担保资信评估条件的街道社区创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可以采取创业人员之间的"联保"办法,由五名创业人员进行互相担保提出申请,经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程序推介给财鑫担保公司受理。 第十一条 贷款担保基金。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专户储存于财政部门指定的城商行和城区联社,封闭运行,专项用于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小额担保基金收取的担保费不超过贷款本金的1%,由长治市财政局全额向担保机构支付。要充分发挥担保基金的放大效应,各经办银行要按照不低于担保基金存款余额5倍的数额核定发放贷款额度。 第十二条 担保基金的风险管理。对单个承贷银行小额贷款担保代偿率(担保代偿率是指担保机构对单个承贷银行代位清偿总额与担保基金担保责任余额之比)达到20%时,应暂停对该行的担保业务,经与承贷银行协商采取进一步的风险控制措施并报同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后,再恢复对该行担保业务。财政部门应会同劳动保障部门确定贷款担保基金的年度代偿率的最高限额,对限额以内、贷款担保基金自身无法承担的代偿损失,由财政部门审核后予以弥补。
第六章 信用社区、信用户和小额信用贷款 第十三条 积极创建信用社区、信用户,探索小额信用贷款发放工作,加强对信用社区创建和信用户评定的组织领导。长治市就业工作领导组同时也是创建信用社区和信用户评定领导组。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劳动保障部门成员由劳动保障、财政、人行、承贷银行等组成,具体负责信用社区创建和信用户评定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和评定,负责制定下岗失业人员小额信用贷款实施办法、信用社区和信用户评定标准,协调贴息资金动作和各有关单位之间的关系,指导督促此项工作的开展,审定下岗失业人员的信用等级和贷款限额。实施办法和评定标准由领导组办公室另行制定。
第七章 激励机制与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激励机制 1、继续强化小额担保贷款通报和督查制度,确保贷款质量,形成良性循环,既要大胆创新着力推进,又要稳妥可靠,确保贷款和担保基金的安全完整。 2、各级财政要安排专项奖励经费,对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给予手续费补贴和工作奖励。实行创建信用社区试点的,对经办银行按当年实际发放小额担保贷款金额的5‰给予手续费补助。对贷款回收率达到95%以上的信用社区按回收额的3‰增加费用补助;回收率达到98%以上的,按5‰给予奖励。 3、进一步规范代偿和核销程序。形成逾期的小额担保贷款项目由受托担保机构及时向同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报告,按照担保合同代偿后,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并实施追偿。确实无法收回而形成的损失,由担保机构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核销。经办银行应建立区别于其他商业性贷款考核制度的小额担保贷款单独考核制度。 第十五条 监督管理 1、承贷银行要根据本办法要求,结合本行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措施;要确保分支机构发放小额担保贷款所需的资金和额度;随时掌握本行开展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的情况和存在的问题,主动与就业工作主管沟通信息、协调工作。 承贷银行小额担保贷款不良率达到20%时,应停止发放新的贷款,担保基金代位清偿降低贷款不良率后,可恢复受理贷款申请。贷款到期不能归还至担保机构履行代位清偿责任之间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在此期间,小额担保贷款质量考评情况不纳入商业银行不良贷款考核体系。 2、做好小额担保贷款的后续跟踪服务。劳动保障部门、担保机构、信用社区和各经办银行在做好贷款发放工作的同时,要切实加强对下岗失业人员创业项目的贷后跟踪服务。劳动保障部门要主动上门了解创业项目的运作情况,监管本地已担保贷款的规模和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就业项目的人员就业动态情况,实行创业项目动态管理,保证到期贷款按时归还。 3、人民银行、财政、劳动保障等部门要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责,加强对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监督管理,切实做好政策的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协调解决好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共同推进这项工作的深入开展。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承贷银行对下岗失业人员贷款单列科目实行单独统计,按季向人民银行填报统计《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统计表》和《下岗失业人员小额信用贷款统计表》,同时抄报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对借款人按期或提前还本付息的,贷款银行应另附清单,以便担保机构及时注销担保。人民银行、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将按季对此项业务进行考核,对工作积极和管理认真的承贷银行和经办人给予表彰。 第十七条 各县、市、区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工作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附件: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推介表。(略) |
时间:2009-09-15 16:05:09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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