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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部《关于对特大、重大责任事故责任人员行政处分分级审批的通知》
 

(监发[199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察厅(局),各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城市、沿海开放城市监察局,监察部各派驻监察局、监察专员办公室:

  参加特大、重大责任事故的调查处理是行政监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也是查处严重失职渎职行为的一项重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国务院、监察部的有关规定,经监察部部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特大、重大责任事故责任人员行政处分实行分级审批:

  1、由国务院统一组织或国务院授权部门组织,监察部参加调查的特大责任事故,对其责任人员的行政处分,应由监察部部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或提出意见。

  2、由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省级行政监察机关参加调查的特大责任事故,对其责任人员的行政处分意见,由负责调查的行政监察机关提出,报监察部执法监察司研究后,提交监察部部长办公会审定。

  3、监察部对特大责任事故的责任人员做出行政处分决定后,由事故所在地区的行政监察机关按照国家有关人事管理权限和处理程序办理。

  4、监察部参加调查的特大责任事故的责任人员的党纪处分,应报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研究决定;省级行政监察机关参加调查的特大责任事故的责任人员的党纪处分,由事故所在地区的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研究决定。

  5、由省级监察机关参加调查的重大责任事故,其事故责任人员的行政处分由省级行政监察机关研究决定;由地(市)级行政监察机关参加调查的特大责任事故,其责任人员的处理须报上一级行政监察机关审定。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各地区、各部门行政监察机关必须严格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报监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

                                   1997年11月14日

时间:2009-09-17 10:36:36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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