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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山西省省委办公厅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党政机关汽车配备使用标准的通知》
 

(晋办发[2003]18号)

各市(地)、县委、各市(地)、县人民政府(行署),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

  根据中纪委二次全会精神,为了进一步推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减少财政支出,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党政机关车辆配备要要与我省经济发展水平、资金承受能力相适应,有利于促进我国汽车工业发展,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减少财政支出,促进经济增长和环境保护。

  二、省级干部配备排气量3.0升(含)以下,价格45万元以内的轿车,副省级干部使用排气量3.0升(含)以下,价格35万元以内的轿车。

  三、厅级干部使用排气量2.0升(含)以下,价格25万元以内的轿车。

  四、县级(含)以下干部使用排气量2.0升(含)以下,价格20万元以内的轿车。

  五、因特殊公务需要,党政机关其他公务用车,确需配备排气量2.0升以上、价格25万元以上的轿车(小轿车、吉普车、7座以下旅行车),省直机关需经省财政厅和省纪委(监委)审核同意,市(地)以下需经同级财政部门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审核同意。

  六、领导干部车辆使用未达报废或更新标准的,不得更换新车。确需更换的,省直机关需经省财政厅和省纪委(监委)同意,市(地)以下须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并报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备案。

  七、购买新车必须纳入政府采购,未经政府采购,单位自行购置的车辆,一律按违纪处理。

  八、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和财政拨款或补助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经济部门参照本通知执行。

                                   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3年8月7日

时间:2009-09-18 09:12:33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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