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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涉外活动中接受礼金和有价证券缴库问题的通知 |
((93)财预字第84号)
一、各级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涉外活动(包括与华侨和港澳台同胞交往活动)中,由于难以谢绝而接受的礼金和有价证券,必须按照机关或工作人员所在机关的隶属关系,作为同级财政收入,全部上缴国库。 二、上缴国库的礼金和有价证券,适用于1993年国家预算收入科目第227款之一“其他收入”中的第7项“其他杂项收入”。
三、有关缴款单位在向国库缴纳礼金和有价证券时,应使用“一般缴款书”。 |
时间:2009-09-18 10:25:36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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