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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纪委关于党政机关干部购买的企业内部职工股可否转入配偶、子女名下问题的答复 |
中共中央国家机关纪工委: 国家体委监察局的同志提出,机关干部将购买的企业内部职工股“转入夫人、子女名下可否算‘妥善处理’了”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对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干部购买企业内部职工股应如何处理的问题,1993年12月29日中共中央纪委发布的《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干部违反廉洁自律“五条规定”行为的党纪处理办法》(中纪发[1993]17号)已作了明确规定。《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体改委等部门关于立即制止发行内部职工股不规范做法意见的紧急通知》等文件中已明确规定:“任何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职权索取和非法购买企业内部职工股”,“本公司内部职工持有的股权证要严格限定在本公司内部,不得向公司以外的任何个人发行和转让”。因此,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干部购买了企业内部职工股的,必须按照中共中央纪委《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干部违反廉洁自律“五条规定”行为的党纪处理办法》进行处理,不能将购买的企业内部职工股转入配偶、子女名下。 以上答复,请你们转告国家体委监察局。 中共中央纪委 一九九四年一月二十七日 |
时间:2009-09-18 10:42:25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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