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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共中央纪委关于对《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若干问题的答复
     

    (中纪法复[1995]6号)

      《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发布后,一些单位、部门来电来函请示有关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本规定第二条所称“县(处)级以上(含县、处级,下同)领导干部”,包括任副县(处)级以上(含副县、处级,下同)领导职务的干部;任副县(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干部;已经退(离)休又被聘用和已到退(离)休年龄,尚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副县(处)级以上干部。
      本条所称“国有大、中型企业的负责人”,是指按照国家或有关部门规定的大、中型企业标准,由主管部门认定的国有大、中型企业中负责经营管理、党务、工会等工作的副厂长、副经理职级以上(含副厂长、经理职级)的领导人员。

      二、本规定第三条所称“各类奖金、津贴、补贴、及福利费等”,包括国家、地方政府、部门、单位发给的各类固定或不固定的奖金、津贴、补贴、福利费等。

      三、本规定第四条所称“特殊情况”,是指在申报时限内,申报人因外出访问、学习、工作、休假以及其他无法按时申报的情况。

      四、本规定第五条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申报材料报送相应的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属于双重管理的干部,向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申报后,接受申报的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以系统管理为主的,其申报材料报送本系统上级主管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备案;对以地方管理为主的,其申报材料报送本地的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五、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7月1日至20日,是首次申报收入的时限,应申报1995年上半年(1-6月)的收入。

                                          1995年6月28日

    时间:2009-09-18 10:43:38   点击数: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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