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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执行《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的通知

(晋办发[1995]34号)

各地、市、县委,各地区行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

  《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已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见中办发[1995]8号),望切实遵照执行。

  建立领导干部收入申报制度,是从收入方面对领导干部进行监督的一项新制度,是建立健全领导干部监督约束机制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党风廉政建设的新发展。各级党委、政府一定要加强对收入申报工作的领导,把它作用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的一件大事来抓,使收入申报制度得到切实贯彻执行。各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做好接受收入申报的各项工作,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收入申报情况的监督检查,保证申报工作顺利进行。县(处)以上领导干部要自觉地将自己置于组织和群众的监督之下,认真执行收入申报制度,以积极的态度和自觉的行动,维护这项制度的严肃性,保证它的顺利施行。

                            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1995年6月30日

时间:2009-09-23 07:54:10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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