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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山西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山西省监察委员会、山西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关于严禁用公款违规购买银行卡严格银行卡发售业务管理的通知》 |
(晋纪发[2003]20号) 各市地纪委、监委、财政局、人民银行中心支行,省直各部门、各单位,各发卡所属机构: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银行卡已逐渐渗透到人民群众生活的方方面面,对于促进经济发展、改善流通环境发挥了积极的作用。目前在银行卡的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着不规范的问题。为了加强管理、规范银行卡发售业务,从源头上杜绝用公款违规购买银行卡的行为,防止奢侈浪费、腐败现象的发生。现通知如下: 一、严禁用公款违规购买银行卡。 二、严禁领导干部接受和赠送银行卡、礼金或其他有价证券。 三、严禁违反规定印刷、发售、购买和使用各种代币购物券卡。 四、严格遵守和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关于规范联名卡管理的通知》,规范银行卡发行业务,严格实行实名制办理银行卡,严格控制批量购卡,不得用无效证件、假证件办卡,不得发行代币卡。 五、严禁以联合卡名义就相发行不记名、有固定面值或内有固定价值的储值卡。 六、严禁在银行以外设点销售银行卡。 七、严禁商贸企业发售购物券或代币卡。 八、严禁银行和商业网点串通一气,违反规定发售银行卡,出具虚假发票。 各部门、各单位,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严格执行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2004年元旦、春节期间严格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反对铺张浪费的通知》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率先垂范,带头廉洁自律,做好本部门、本单位的工作,自觉抵制奢侈浪费行为。各级纪检、监察、财政、银行等部门和单位,要采取明查暗访、突击检查等多种方式进行购买银行卡、商业网点开具虚假发票以及违反规定发售银行卡等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尤其是对违反上述规定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顶风违纪的单位和个人,要从严处理。 2003年12月30日 |
时间:2009-09-23 07:54:53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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