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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健杰律师事务所
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重大改革

《法制日报》评论员

  八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这是我国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这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是对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和司法制度的重大改革,对于维护社会治安,保护公民合法权利,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都将起到重要作用。

  1979年颁布的刑事诉讼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刑事诉讼法。它的施行对于惩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保障公民合法权利和完善社会主义法制发挥了重大作用。16年来,我国民主法制建设有了很大的发展,对刑事诉讼的程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且刑事犯罪日趋复杂,执法环境也发生了变化。因此,需要总结实践经验,根据我国惩治犯罪和保护公民合法权利的实际需要,对刑事诉讼法进行补充修改。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更加有利于打击犯罪、惩罚犯罪分子。刑事诉讼法是关于对犯罪分子如何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序法。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根据惩治犯罪的需要,对刑事诉讼法的一些规定作了重大改动,以利于司法机关能更准确、更有效地与犯罪行为作斗争。如将收容是审查中与犯罪斗争有实际需要的内容吸收到刑事诉讼法中,相应完善拘留、逮捕条件,以适应打击情况比较复杂的结伙作案、多次作案、流窜作案等犯罪的需要,不再使用收容审查这一行政强制手段;明确规定适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条件、期限,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应遵守的规定及违反规定的后果;为更加有利于打击对社会危害严重、影响较大的重大犯罪,对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规定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程序;增加规定对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公诉案件,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犯罪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这些规定,将有利于准确、及时地打击犯罪,惩罚犯罪分子。

  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进一步强化了公民合法权利的保护。如在总则中,明确规定未经人民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相应规定案犯在交付审判前,都称为"犯罪嫌疑人";规定对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12个小时;为切实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将律师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提前;对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等。同时,强化了对被害人权利的保护,如将被害人规定为诉讼当事人,享有申请回避、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不服第一审判决申请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权利;同时规定对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检察机关不予追究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等。此外,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新增加的关于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安全的规定,也充分体现了关于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的重要原则。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公安、检察、法院三机关分工配合、相互制约的规定更加明确、具体,操作性更强。如明确规定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的范围主要限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使检察机关更加集中精力查办贪污贿赂案件,并相应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职能;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不再使用免予起诉;改革庭审方式,充分发挥公诉人、辩护人在庭审中的作用,充分发挥合议庭的作用,解决过去审判工作中存在的先定后审、庭审活动流于形式的弊端。这些规定,使公检法三机关的职责分工更加合理、更加科学,同时也对公检法机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有利于提高办案人员的素质,有利于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有利于惩治犯罪、保护公民权利这一根本任务的实施。

  这次对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和司法制度,是我国刑事诉讼实践经验的结晶。各执法机关应当认真组织学习这部基本法,努力提高执法人员自身的业务素质,对不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思维方式、工作方法及观念也应按新的规定做相应的调整,为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的施行作好充分准备。广大公民也应当认真学习这部法律,利用法律更充分地保护自己的诉讼权利,自觉地与犯罪行为做斗争。我们相信,1997年1月1日起施行的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在惩罚犯罪、保护公民权利和推进民主法制建设的进程中起到巨大作用。

时间:2009-09-24 14:54:47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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