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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巡视工作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纪办发[2004]18号    2004年9月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党纪委组织部、中共各部委,中共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党委)、纪检组(纪委)、组织人事部门,中共纪委各派驻纪检组,中直机关和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纪工委、工委组织部:

  按照中央关于建立和完善巡视制度的要求,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规定,中共纪委﹑中央组织部制定了《关于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巡视工作的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

关于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巡视工作的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省部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巡视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健全和完善党内监督机制,加强党的建设,维护党的纪律,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

  第三条 巡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一)对各省部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以下情况进行监督:

  1﹑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决定的情况;

  2﹑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

  3﹑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政勤政的情况;

  4﹑选拔任用干部的情况;

  5﹑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情况;

  6﹑中央要求巡视的其他事项。

  重点是了解党政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廉洁从政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以及选拔任用干部的情况。

  (二)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报告巡视工作中了解到的情况,提出的意见﹑建议。

  第四条  中央纪委和中央组织部对巡视组反映的情况﹑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研究提出处理意见,重要情况和意见、建议,及时向党中央报告。对于应有所巡视省区市或部门解决的问题,及时批转所巡视省区市或部门党委(党组)党组研究处理。

第二章  组织领导和机构设置

  第五条 中央纪委和中央组织部建立巡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在中央纪委党委会和中央组织部务会的领导下,负责研究﹑部署﹑组织﹑协调巡视工作。

  第六条 中央纪委和中央组织部设立若干巡视组,承担巡视职责。巡视组在中央纪委和中央组织部领导下开展工作,对中央纪委常委会和中央组织部部务会负责。

  巡视组由正副组长﹑局级巡视专员、处级巡视员和其他职务的工作人员组成。巡视组设组长1名,一般由正部级干部担任;副组长1名,由副部级巡视专员担任。副部级巡视专员﹑局级巡视专员专设,为领导职务。

  巡视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副组长协助组长工作。

  巡视组人员实行公务回避和任职回避制度。

  第七条  巡视组人员的基本条件是:

  (一)政治坚定,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政治理论水平。

  (二)有强烈的责任感和事业心,思想敏锐,熟悉党务政务和政策法规,有较强的调查研究能力。

  (三)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实事求是,联系群众,依法办事,清正廉洁,组织纪律性强,严守党的秘密。

  (四)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五)身体健康,能胜任较长时间的异地出差工作。

  第八条 中央纪委和中央组织部设立巡视办公室(以下简称巡视办),作为联席会议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巡视工作的综合协调﹑政策研究﹑文件起草﹑巡视组人员管理﹑后勤保障以及与各省区市巡视工作机构的联系,承办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巡视办设在中央纪委,配备专门编制。巡视工作所需经费单独列支。

第三章 工作方式

  第九条 对各省区市的巡视,实行巡视区域负责制。每个巡视组负责巡视6-7个省区市,并视情况对巡视区域进行调整。对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的巡视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十条 巡视组的主要工作方式:

  (一)听取省部党委(党组)工作汇报和有关部门的专题汇报;

  (二)根据工作需要列席省部(党组)的有关会议;

  (三)召开不同类型的座谈会;

  (四)与省部级领导班子成员和干部群众个别谈话;

  (五)调阅、复制有关文件﹑会议记录等资料;

  (六)受理反映省部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重要问题,可进行深入了解;

  (七)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问卷调查﹑抽样调查;

  (八)对反映省部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重要问题,可进行深入了解。

  第十一条 巡视组定期向巡视工作联席会议报告阶段性工作;对一个省区市或部门的巡视结束后,应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写出巡视报告。

  第十二条 经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同意,巡视组可向省部党委(党组)反馈巡视期间了解的有关情况。

  第十三条 受中央纪委和中央组织部的委派,巡视组组长﹑副组长可与省部级领导班子成员进行廉政谈话或诫勉谈话。

第四章  巡视组的管理

  第十四条 巡视组人员有中央纪委和中央组织部按有关规定共同管理。

  第十五条 巡视组建立党支部,负责巡视组党员管理和思想政治工作,严格组织生活。

  第十六条 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巡视组对巡视中发现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应按程序及时请示报告。

  巡视组与巡视办要保持经常联系。巡视办定期或不定期派员到巡视省区市或部门了解巡视工作情况。

  第十七条  巡视组收到的信访举报材料,应根据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巡视组对巡视工作中形成的材料要妥善保管,及时归档。

  第十八条 加强巡视组自身建设。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制度,严格规范工作程序,组织开展学习培训,不断提高巡视组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

  第十九条  严肃工作纪律。巡视组要正常履行职责,不干预所巡视省区市或部门的正常工作,不处理所巡视省区市或部门的具体问题,严格遵守保密﹑回避﹑廉洁自律等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巡视组要认真履行职责,对所巡视省区市或部门干部群众反映强烈﹑属于巡视工作职责范围内的重要内容,应当了解而没有了解,应当报告而没有报告甚至隐瞒不报的,视情节轻重追求责任,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中央纪委商中央组织部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共中央纪委关于建立巡视制度的试行办法》(中纪办发[1996]2号)即行废止。

时间:2009-09-24 15:44:08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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