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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共山西省委巡视制度(试行)》的通知 |
(晋办发[2004]16号 2004年4月7日) 各市(地)县委,省委各部委,省委各委、办、厅、局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 现将《中共山西省委巡视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 2004年4月7日 中共山西省委巡视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党内监督,根据党的十六大精神、《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有关党内法规,省委决定建立巡视制度。 第二条 巡视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和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健全和完善党内监督机制,进一步加强对市地和省直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维护党的纪律和民主集中制,促进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顺利贯彻执行。 第三条 巡视工作的任务是:以《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有关党内法规为依据,对市地和省直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特别是主要负责人的以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决定、工作部署和遵守政治纪律的情况。 (二)贯彻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的情况。 (三)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 (四)贯彻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情况。 (五)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个人廉政勤政的情况。 (六)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情况。 (七)省委要求巡视的其他事项。 将了解的情况及有关意见和建议向省委、省纪委和省委组织部报告。 第四条 建立巡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在省纪委常委会和省委组织部部务会共同领导下开展工作,并对省委负责。其主要职责: (一)研究拟订巡视工作计划,提出巡视组人员选派方案。 (二)部署巡视工作,听取巡视组及巡视办工作汇报。 (三)协调解决巡视工作中的相关重要事项。 (四)指导巡视工作相关政策法规的研究制定工作。 (五)承办省纪委常委会和省委组织部部务会交办的有关巡视工作的其他事项。 联席会议由省纪委书记、分管巡视工作的副书记、常委、党风廉政建设室(省委巡视办)主任和省委组织部部长、分管巡视工作的副部长、干部监督处处长组成。 联席会议由省纪委和省委组织部主要领导召集。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遇有重大事项可随时召开。联席会议议决事项中涉及纪检监察工作的,由省纪委党风廉政建设室承办;涉及组织人事工作的,由省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处承办。 根据工作需要,由省纪委和省委组织部领导确定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五条 中共山西省委巡视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巡视办),为巡视工作联席会议的常设机构。负责对巡视工作的组织协调、联络沟通、情况综合、政策研究、制度建设、事项督办、财务管理、后勤保障等工作,以及联席会议的议题提交,会议记录和决定事项的协调落实,并向联席会议报告结果。同时完成中央巡视办交办的有关事宜。 第六条 巡视组在联席会议领导下开展巡视工作。每个巡视组根据省委决定,负责巡视若干个市地或省直单位,代表省委履行监督检查职责。被巡视单位对巡视组的工作应给予积极支持,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并确定专人配合巡视组开展工作。 巡视组成员的基本条件:三年以上党龄的中共党员,政治坚定,作风正派,思想敏锐,坚持原则,组织纪律性强,工作经验丰富,熟悉党务政务,热心巡视工作,有较强的调查研究、组织协调、综合分析和文字能力,身体健康。 第七条 巡视组成员守则: (一)实事求是,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徇私情。 (二)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不独断专行。 (三)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泄露、不扩散巡视情况和有关谈话内容。 (四)对巡视中发现的重大情况必须及时请示,不擅自行事。 (五)不向巡视单位提出任何个人要求,不得要求被巡视单位的领导和部门帮助办理私事,不从事其他与巡视业务无关的公务活动。 (六)不接受被巡视单位赠送的礼品和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不参加被巡视单位组织的高消费娱乐活动。 (七)不擅自向被巡视单位借用机动车、通信工具和其他公物,不在被巡视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八)严格请销假制度,不擅离职守。 (九)巡视工作结束后,必须将有关巡视的各种材料交巡视办集中保管。 第八条 巡视工作原则: 1、不承办案件; 2、不干预被巡视单位的日常工作; 3、不处理被巡视单位的具体问题; 4、对涉及到的紧急情况和重大问题不做个人表态。 第九条 巡视工作程序: (一)由巡视办向被巡视单位发出巡视通知。 (二)巡视办向巡视组介绍被巡视市地和省直单位的有关情况。 (三)巡视组织按照巡视工作的任务、要求和方式开展巡视工作。 (四)巡视组要与巡视办保持联系,互通工作信息。巡视办可随时派工作人员到被巡视单位了解巡视工作。 (五)巡视工作结束后,巡视组要向省纪委、省委组织部巡视工作联席会议报告巡视情况,由巡视办综合后上报省委,也可由巡视组直接向省委报告。 第十条 巡视组工作主要方式: (一)听取被巡视单位工作汇报,听取有关职能部门就有关问题所作的专题汇报。 (二)根据巡视工作需要与被巡视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及各个层次的干部群众个别谈话,约请社会各界有关人士,召开不同类型的座谈会。 (三)根据巡视工作需要,列席被巡视单位的有关会议。 (四)调阅、复制被巡视单位的有关文件、会议记录、资料。 (五)到被巡视单位的所辖地区或单位实地考察,还可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必要的明察暗访。 (六)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全面或单项的民主测评、问卷调查和抽样调查。 (七)受理群众的来电来信来访,并就反映或举报的有关领导干部的重要问题进行了解和研究。 (八)巡视工作可与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民主评议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检查考核结合起来进行。巡视组要加强与干部考察组、案件调查组的联系、配合与沟通。干部考察组、案件调查组应听取和重视巡视组的意见和反馈,并把巡视组反映的情况作为重要材料加以运用。 (九)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对巡视过程中了解到的重要情况和发现的重大问题,应按程序及时、如实报告或请示。 第十一条 巡视组对群众反映问题的处理程序: (一)对反映被巡视单位党政班子及其成员工作和生活上的一般性问题,以及下属单位需要上级党政领导解决的问题和其他需要告知的事情,巡视组可以视情况与被巡视单位的主要领导交换意见。对干部群众反映或举报的问题,原则上不作反馈。 (二)对巡视中反映被巡视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严重违纪违法线索和苗头性问题,以及短时期难以解决的矛盾和影响团结的问题,经请示省纪委、省委组织部主要负责人同意后,可进行初步了解;经初步了解认为构成违纪的,可向省纪委建议派人初核或立案调查。对巡视中发现的优秀领导干部或群众意见大的省管干部,应向省委组织部反映。 (三)巡视组在与被巡视单位交换意见时,要认真听取被巡视单位的意见,作好记录,并在汇报材料中准确地表述。 (四)巡视办对各巡视组收集到的问题、意见和建议进行归纳梳理,提出处理意见报巡视工作联席会议研究,根据会议精神确定承办单位进行办理。 (五)承办单位要按照巡视工作联席会议对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党纪、政纪、条规及时办理,并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办复时间不超过2个月。 (六)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协同办理的问题,要明确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主办单位应当主动牵头办理,协办单位应当积极配合。 |
时间:2009-09-24 17:30:28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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