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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办公及业务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

(计投资[1996]2984号)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加强固定资产投资的宏观调控,合理确定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需要,正确掌握建设标准。我委制定了《中央国家机关办公及业务用房建设标准》,县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1996年12月8日

中央国家机关及业务用房建设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加强固定资产投资的宏观调控,合理确定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建设规模,正确掌握建设标准,特制定《中央国家机关办公及业务用房建设标准》(以下简称《建设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中央在京的党和国家机关(指党中央机关、国务院各部门、全国人大机关、全国政协机关)直属局以上单位的新建行政办公楼(以下简称办公楼)。改建和扩建的办公楼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第三条 办公楼的建设必须贯彻勤俭建国的方针,实事求是,能不建的就不建,可以改建、扩建的就不新建,必须新建的应严格按建设程序办事,进行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有条件时,办公楼建设应尽可能由几个部门合建。

  第四条 办公楼建设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并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五条 办公楼的建设规模应以中央和国务院批准的现行机构和编制定员数为依据,按照本《建设标准》的面积指标,分项计算,综合确定。建设单位或设计部门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

  第六条 办公楼的建设应打破机关办社会的传统观点,尽量利用附近地区现有的社会服务设施和公用市政设施。联建和统建的办公楼,其公用市政设施要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管理、共同使用。

  第七条 办公楼的建设应根据财务和物力等条件,精心设计,精心施工,注重实用,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华而不实,使办公楼建设符合经济、适用、安全、卫生的要求。

              

第二章 建设内容与建筑面积标准

  第八条 办公楼包括办公室、会议室、办公辅助用房、服务用房、通用设备机房、车库及人防工程等六类用房。

  第九条 工作人员办公室的使用面积,按以下指标计算(含实现办公自动化而增强的计算机、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等设备占用的面积)。

  一、部  长  每人使用面积54平方米

  二、副部级  每人使用面积36平方米

  三、司局级  每人使用面积18平方米

  四、处级及处以下 每人使用面积6平方米

  第十条 会议室包括部务会议室、贵宾接待室、司局会议室(或接待室)以及大型会议或活动室。会议室的总使用面积不宜超过编制定员总数与下列指标数之积,并应以中小会议为主。测算指标如下:
  一、编制定员数500人以下     每人2.4平方米

  二、编制定员数500-999人     每人2.2平方米

  三、编制定员数1000人及以上  每人2.0平方米

  第十一条 办公辅助用房包括文印、档案、机要、收发、值班、传达、图书资料、阅览、电信、广播、中央控制、小型计算机中心、储藏(包括相应工作人员的办公用房)等用房。辅助用房总使用面积为编制定员总数乘以下列指标之积。

  一、编制定员数500人以下          每人2.0平方米

  二、编制定员数500-999人          每人1.8平方米

  三、编制定员数1000人及以上       每人1.6平方米

  第十二条  服务用房包括保健、餐饮、厨房、开水间、清洁卫生用房、少量工人浴室、仓库等用房,总使用面积应按编制制定员总数乘以下列指标之积。

  一、编制定员数500人以下           每人1.4平方米

  二、编制定员数500-999人           每人1.2平方米

  三、编制定员数1000人及以上       每人1.0平方米

  第十三条  通用设备机房包括变配电室、热交换站、水泵房、电梯机房、消防设施用房、制冷机房、小箱间和检修室等,通用设备机房用房总使用面积为编制定员数乘以下列指标之积:

  一、编制定员数500人以下,高层每人1.0平方米,多层每人0.9平方米;

  二、编制定员数500-999人,高层每人0.9平方米,多层每人0.8平方米;

  三、编制定员数1000人及以上,高层每人0.8平方米,多层每人0.7平方米。

  第十四条  汽车库及自行车库、汽车要按定编数、扣除地面停车场可停车数量后,计列建筑面积。地上汽车库每个车位按28平方米,地下库每个车位按38平方米建筑面积计算。自行车库按每辆1.2平方米建筑面积计算。

  第十五条  人防工程应按国家人防部门及北京市的规定计列建筑面积。应做到平台结合,充分利用。

  第十六条  办公楼的总使用面积系数(办公楼总使用面积与总建筑面积之比)分别为:建筑高度不超过24米的多层办公楼,不应低于60%;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高层办公室,不应低于57%。为合理提高使用面积系数,应控制门厅、电梯间、走廊等交通面积。

                    

第三章  选址和建设用地

  第十七条 办公楼的建设地点应选在交通方便、安全的地方,不宜选择在繁华商业区和外国机构集中的区域。

  第十八条 办公楼的高度、体量、色彩及绿地要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在建设规模与城市规划要求发生矛盾而不能单独建设时,应采取联建或编建的方式予以协调解决。

  第十九条 办公楼的标准层高不宜超过3.2米。

  第二十条 办公楼必须节约用地,多层办公楼建筑基地容积率(基地内建筑总面积与基地面积之比)为2∶3,高层办公楼容积率为4∶5。

                     

第四章 建筑与设备标准

  第二十一条  办公楼建筑装修材料的选择要以经济、适用、卫生、安全为原则,兼顾美观,不得使用进口装修材料。

  第二十二条  办公楼的通用设备和器材应尽量选用高效、节能、安全和利用环保的国产优质产品。

  第二十三条  办公楼装修,位于城市主干道的外墙面,宜选用中极装饰材料。为满足城市总体规划要求,确因建筑需要,主要入口部位也可做局部重点装修。外门窗宜选用密闭性和保温隔热性好的材料。

  第二十四条  办公楼的内装修应以满足功能和使用要求为主,并应区别不同情况采用相应的标准:一般办公室、会议室应采用普通装修;门厅、电梯厅、贵宾接待室、部分会议室、部长办公室等重要部位可做中级装修。有特殊技术要求的。,应按工艺要求进行装修。

  第二十五条 五层及五层以上的办公楼可设电梯,高层办公楼应设消防电梯。具体设置数量和运载能力应根据人流量测算确定。

  第二十六条 办公楼的照明采用普通灯具,重要部位可适当选用中级灯具。

  办公楼应设置火灾报警装置。建筑防火与消防设施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

  办公楼的用电负荷和通讯调施应能满足办公室现代化要求;各类办公、业务、技术用房应考虑办公自动化发展的要求,进行综合布线,预留接口。

  第二十七条  公共卫生间应具有良好的通风和卫生条件,并应设置前室。

  第二十八条  办公楼应尽量采用城市集中供热方式进行采暖。夏季可采用适当的方式进行人工降温,可采用集中制冷降温系统。除有特殊要求的技术用房和大型会议场所外,一般办公室的通风采用自然换气方式,不宜采用新风系统。

  第二十九条 除新组建机构外,新建办公楼的家具购置费不应列入基建预算项目。确需补充家具时,必须经分项审定后增列。

  第三十条 本标准由国家计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标准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时间:2009-09-24 17:46:49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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