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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纪委《关于抓紧设立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巡视工作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纪[2004]12号  2004年2月4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

  为了落实党的十六大关于"改革和完善党的纪律检查体制、建立和完善巡视制度"的决定,经党中央批准,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设立巡视机构。为此,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和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近期联合下发了《关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设立巡视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4]1号)。现就抓紧设立巡视机构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抓紧设立巡视工作机构

  开展巡视工作是党中央为加强党内监督而采取的一项重大举措,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党政机关精简机构、压缩编制的情况下,中央批准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设立专门的巡视机构,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对地方开展巡视工作的高度重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要结合贯彻落实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会精神,积极会同党委组织部和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抓紧落实巡视机构的组建工作,力争在今年第一季度内完成。

  二、严格掌握条件,选调好巡视工作人员

  巡视工作具有很强的政治性和政策性。要选调政治坚强、作风正派,有较高调查研究、组织协调和文字工作能力的在职党员干部担任巡视工作人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要组建筹备小组,与党委组织部和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密切合作,按照《关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设立巡视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4]1号)核定的编制,抓紧选调干部,保证人员按时到位。

  三、及时沟通情况,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要及时将设立巡视机构方面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向中央纪委报告。在编制方面如有困难的,要请编制部门及时向中央编办报告,抓紧研究解决。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在完成设立巡视有关工作之后,要向中央纪委写出专题报告。

                             中共中央纪委

                           2004年2月4日

时间:2009-09-24 17:53:51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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