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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山西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山西省监察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对违反<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实施责任追究的方法的通知

(晋纪发【2000】21号)

各地、市、县委,各地区行署,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市、县纪委、监委,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委、办、厅、局党委(党组),各人民团体,省直、省高校、省企业纪工委,省国防工业纪委,省纪委、监委各派驻纪检组、监察室:

  《关于对违反<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实施责任追究的方法》(试行)已经省纪委常委会、省监委团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中共山西省纪律检查委员会

                                                                    山 西 省 监 察 委 员  会

                                                                         2000年9月28日

中共山西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山西省监察委员会关于违反《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实施责任追究的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保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贯彻执行,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中共山西省委、山西人民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责任追究的原则和方式

  按照《规定》和《实施办法》的规定,对于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违反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领导职责的行为,应当实施责任追究.责任追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严格执纪,违纪必究;教育和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责任追究的方式包括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

  第三条 组织处理的方式

  对各级党政领导班子违反规定行为的组织处理方式包括:取消凭先资格和晋级资格、调离工作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责令辞职、降职使用、免职。

  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四条 考核结果和组织处理的适用

  (一)党政领导班子在责任考核中被评为不合格的,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限期整改;领导班子的正职领导干部取消年度评比先进和晋级资格。

  党政领导班子连续两年在责任考核中被评定为不合格的,对该领导班子进行整顿调查并追究党政领导班子正职领导干部的领导责任。

  (二)党政领导干部在责任考核中被评定为不合格的取消年度评比先进和晋级资格.

  党政领导干部连续两年在责任考核中被评定为不合格的, 调离工作岗位或者改任非领导职务。

  第五条 对党政领导班子违反职责行为的组织处理

  各级党政领导班子不认真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较重,分别给予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单位评比先进资格;问题严重的,对该领导班子进行整顿调整,并追究正职领导干部的领导责任。

  (一)对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勤政教育工作不重视,不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宣传邓小平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党风廉政法规的;

  (二)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查处违法违纪案件、纠正部分和行业不正之风等工作不重视,对执法执纪机关和所管辖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支持;

  (三)不注重抓党风廉政建设治本工作,对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不研究治理防范的措施,不注意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

  (四)对上级党政领导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不贯彻落实,对职责范围内的党分廉政建设状况不分析研究,没有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没有分解下达责任目标或者虽然制定了计划、分解下达了责任目标而没有组织实施的;

  (五)根据有关规定,应该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的党风廉政建设制度,不组织制定或者虽然制定了而不予督促落实的;

  (六)对所辖地区、部门、系统、行业的党风廉政建设、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下进行监督和考核的;

  (七)不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资格和程序选拔任用干部,用人在存在不正之风;

  (八)其他违反职责的行为。

  第六条  对党政领导干部违反职责行为的组织处理

  各级党政领导干部不认真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后果的,分别给予取消评比先进和进级资格、调离工作岗位的处理;问题严重的,给予改任非领导职务、责令辞职或者降职、免职的处理。

  (一)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不按上级党政领导机关的部署、要求和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党风廉政建设目标规划进行具体安排落实,不听取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汇报的;

  (二)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积各项目标和规章制度,组织检查考核,不督促落实的;

  (三)对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不认真处理,对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不解决,不重视案件查处工作的;

  (四)不认真执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不检查或者不纠正廉洁自律从政中存在的问题的;

  (五)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不进行党的纪律和法律法规教育,以致其发生不廉洁问题或者对其严重违法行为知情不管的;

  (六)不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件、资格、程序选拔任用干部和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所列纪律的;

  (七)其他违反职责的行为。

  第七条 对党政领导哦啊干部违反规定行为的纪律处分

  党政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二)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资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并责令辞职或者对其免职。

  (三)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提拔任用明显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出党籍处分。

  对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其他行为,按照《关于对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行为的《处理规定》办理。

  (四)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法规,弄虚作假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五)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六)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隐瞒不报的,责令其辞职或者对其免职;包庇、纵容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具有上述情形之一,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比照所给予的党纪处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各级党政领导班子的副职和其它组成人员具有上述第(一)至第(六)项情形之一并按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的同时,还要追究该领导班子的正职领导干部的领导责任。

  第八条 对其他违反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

  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具有其它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责令作出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第九条 实施责任追究的从宽和从严规则

  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能积极查处和及时纠正,并主动承担责任的,可以按照规定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和处分;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甚至包庇纵容、顶着不办的,从重或者加重处理和处分。

  第十条 责任追究的任职负责制

  事实责任追究不受领导干部的职务变化和任职期限的限制。

  第十一条 责任追究的实施主体

  按照本办法实施责任追究,需要作出有关组织处理的,应按组织人事管理的权限各程序,由主管机关和任免机关办理;必要时,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也可以直接给与批评,责令写出书面检查和通报批评的处理。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按照干部管理和职责管辖的权限和程序,由有管理权的主管、任免机关或者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机关办理。

  有关机关应将处理和处分结果及时向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组办公室反馈,同时抄送有关的组织人事部门。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组根据专门考核和专项考核的结果,或者通过其他方式发现掌握的问题,对需要实施责任追究的事项,应由其办公室及时移送有关机关办理。

  第十二条 对本办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本办法的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党政机关,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共山西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山西省监察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时间:2009-09-25 08:14:50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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