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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山西省纪委关于印发《谈话和诫勉制度(试行)》的通知 |
(晋纪发【2004】17号) 各市委、政府、纪委,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委、办、厅、局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各人民团体党组(纪检组): 《谈话和诫勉制度(试行)》已经省纪委常委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山西省纪律检查委员会 二OO四年十二月七日 谈话和诫勉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提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和抓党风廉政建设的自觉性,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谈话和诫勉制度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通过谈话和诫勉的方式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教育和监督,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的党性修养,强化各级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 第三条 谈话和诫勉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的原则;按干部管理权限分级管理的原则;教育帮助和预防警示相结合的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定期不定期与党委、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和下级党政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谈话。每名纪委班子成员每年应当谈话2-3人。通过谈话主要了解该地区、该系统、该单位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民主集中制、实施党内监督的情况和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廉政勤政的情况,并提出建议和要求。 第五条 各级纪委要结合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对领导干部进行廉政谈话,谈话要把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廉政勤政方面的要求和存在的问题作为重要内容。 第六条 各级纪委发现领导干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的苗条性问题,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第七条 诫勉谈话名单和内容由各级纪委分管副书记、常委根据工作需要提出,报同级纪委常务副书记或书记审定。 第八条 诫勉谈话前,各级纪委的党风廉政建设室及有关厅室应当向主持谈话的领导提供以下情况:谈话对象本人及家庭情况;谈话对象本人所在地区或部门近年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情况;在巡视、民主生活会、案件查处及群众来信来访方面反映出来的有关谈话对象本人的情况。 第九条 诫勉谈话的对象要实事求是地回答和陈述问题,提供有关材料;需要书面回复的,应当在一个月内写出有关问题的书面材料。 第十条 主持诫勉谈话的领导同志要实事求是地向谈话对象指出需要注意和改进的问题,同时认真听取谈话对象的陈述和意见。对谈话对象要求向上级党组织转达的意见或建议,以及在谈话中发现的重要情况,主持谈话的领导要及时向同级纪委主要领导或常委会报告。 第十一条 诫勉谈话结束后,提出的诫勉要求和干部的说明及表态,要形成书面记录,经本人核实签字后,存入本人《廉政档案》。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中共山西省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
时间:2009-09-25 14:36:52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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