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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山西省委转发省纪委《关于加强对县级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监督检查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
(晋发[994]22号) 各地、市、县委、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委、办、厅、局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 省委同意省纪委《关于加强对县级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监督检查的若干规定(试行)》,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1994年5月17日 中共山西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加强对县级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监督检查的若干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监督检查,提高民主生活会的质量,根据党章、《准则》和《中共中央关于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若干规定》(中发[1990]7号)精神,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是加强对领导干部监督,加强领导班子思想、作风建设的重要手段,是依靠自身力量进行自我教育、自我提高、自我解决问题和矛盾的重要措施。各级纪委要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协助党委加强对下级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 民主生活会由党委(党组)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在或不能主持会议的,民主生活会一般不得召开。书记因特殊情况(如脱岗学习、长期生病无法工作等)不能主持会议,必须由副书记主持时,要提前向上级党委和纪委说明。 召开民主生活会时,必须保证参会人数,党委(党组)班子成员要全部参加。缺席人员(因长期在外学习或因病不能参加等特殊情况者,不以缺席人员对待)一般不得超过两名(包括两名)。超过两名者,一般不得召开。 第四条 召开民主生活会要提前发"安民告示",充分做好准备工作。 1、会议日期和议题,必须提前一周通知出席会议人。 2、会前要做好群众意见征集工作,并将征集的意见整理打印,属于班子集体的,送参会人员人手一份;属于班子成员的送给本人。 3、会议召开日期和议题要提前一周报上级纪检、组织等部门,以便派人参加。 第五条 民主生活会要联系个人实际,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要敢于揭露矛盾,触及个人思想。开展批评要严肃认真。凡涉及班子成员的群众反映较大的问题,可由党委(党组)主要领导会前采取单独谈话等形式先做工作,在做好过细思想工作的基础上,再召开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要以理服人,克服简单从事的做法,既要防止把问题激化,又要防止好人主义、掩盖矛盾,甚至出现文过饰非的现象。要通过批评与自我批评,统一思想、解决矛盾、振奋精神、增进团结、互相监督、共同提高。 第六条 民主生活会结束前,主持人要对民主生活会情况和解决的问题有明确的结论,要有限期整改的措施和会后改进工作的意见等。要将民主生活会个人发言的详细记录在会后15天内报上一级纪委和有关部门。 第七条 民主生活会结束后,党委(党组)的主要负责同志要及时(一般不超过10天)将民主生活会中解决的问题、制定的措施等在适当范围内向干部群众通报;纪委要对生活会上提出的整改措施的兑现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并在生活会结束之后的3个月内将检查结果报告上一级纪委和有关部门。 第八条 注重民主生活会的质量。民主生活会要基本达到:领导干部自身存在的问题讲清了;矛盾和问题得到了解决和纠正;揭摆的问题和改正的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向干部群众进行了通报;干部群众对民主生活会满意或比较满意。 第九条 要加强对下级民主生活会的指导。上级纪委派人参加下级党委民主生活会后,要将生活会情况及时、如实地向同级党委、纪委领导汇报。要定期将下一级民主生活会情况进行通报,对好的要表扬,对差的要严肃指出存在的问题。 第十条 上一级纪委党风廉政监督室要将有关下一级党委(党组)民主生活会的记录、报告、通报等材料整理归纳。同时,要注意保密工作,严禁无关人员翻阅民主生活会的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省纪委负责解释。 1994年5月11日 |
时间:2009-09-26 11:23:45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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