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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央大力发扬艰苦奋斗精神,坚决反对奢侈浪费规定的实施意见》 |
(晋发[1997]24号 1997年5月22日) 各地、市、县委,各地区行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 近年来,全省各地、各部门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高举改革开放和艰苦奋斗两面旗帜,集中精力抓大事,各项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特别是形成了自力更生、艰苦奋斗、不屈不挠、勇于奉献的"太旧精神",这是全省人民在各个时期形成的可贵精神在新形势下的发扬光大,是全省人民摆脱贫困、奋发进取精神风貌的集中反映,是振兴山西的巨大力量源泉,以"太旧精神"为代表的精神财富,使全省党员、干部、群众的精神面貌发生了深刻的变化,造就了一大批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开拓进取、无私奉献的优秀党员和干部,涌现出刘俊谦、李双良、申纪兰、赵雪芳等一大批为全省人民群众所学习和爱戴的英雄模范人物,党的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在他们身上得到了充分的体现,他们代表了新时期我们党的队伍的主流。但是,我们也应当清醒地看到,由于资产阶段腐朽思想和生产方式的侵蚀,确实有相当一部分党员和干部把党的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淡忘了,讲排场、比阔气、奢侈浪费、挥霍国家和集体资财的问题,在一些单位和干部身上确实存在,有的还相当严重。最近发表的江泽民同志在中央纪委第八次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着重强调了大力发扬艰苦奋斗精神、坚决反对奢侈浪费的问题。这个重要讲话对于推动今年乃至今后的反腐败斗争,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见。根据江泽民同志的重要讲话精神,中央又制定了八项规定。各级党委、政府要从讲政治的高度,深刻理解江泽民同志的重要讲话精神和中央的八项规定,省委、省政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严格控制新建和装修办公楼 各级党政机关现有办公楼已达到规定建筑面积指标的,不准改扩建、新建或购买办公楼。现有办公楼未达到规定建筑面积指标的,从今年3年内原则上不准新建或购买办公楼的,须按国务院发布的《楼堂馆所建设管理暂行条例》中的规定程序报批。经批准新建或购买办公楼的,要严格执行规定标准。新建或购买办公楼不贷款或挪用其他它资金。贫困地区的党政机关一律不准新建或购买办公楼。党政机关不得以建业务楼等名义新建办公楼。除正常维修外,现有办公楼从今年起3年内不准进行装修,需维修的,也不得提高原装修标准。已立项但目前尚未动工兴建的办公楼,一律暂停,经重新审查后,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处理;已动工的,应严格按规定的建筑标准施工,党政机关新建的已达到规定建筑面积指标的办公楼投入使用后,应及时交出超面积标准的旧办公楼供调剂使用。 二、严格控制各种会议 各级党政机关召开会议要坚持务实、节俭、高效的原则。要坚持无会旬制度,以便于领导同志下基层调查研究。控制会议,要严格做到以下几点: (一)改进会风。要减少会议次数。内容相近能合并召开的会议不分别召开,能用文件或电话解决的问题不再专门召开会议。要控制会议规模。本级部门能解决问题的会议就不要求上级领导和下级部门参加;少数部门能解决问题的会议,就不要求所有部门参加。全省性会议一般只开到地、市和省直有关部门,不必牵扯县和省直所有部门负责同志的精力,必要时可请省直部门的负责同志听会议报告。要缩短会议时间,开短会、讲实效,会期一般不超过3天;提倡开电视会、电话会,提倡就地开会。要节省会议开支。除党代会、劳模会外,家在会议驻地的与会人员一般不在会议上安排食宿。各种会议均不得赠送礼和纪念品。不准组织娱乐活动。不准以开会为名游山玩水。部门到地、市、县和企业开会,不允许转嫁费用,也不准搞"会费处理"。要简化会议程式。除省党代会和一些重要会议外,一般在会议结束时新闻报道一次。部门召开的会议是否报道,由新闻单位根据新闻价值决定。 (二)定量管理。1997年,各部门召开的会议次数应比上年至少压缩10%。以此为基数,一定3年不变。 (三)经费包干。1997年,各部门会议经费的实际支出应比上年至少压缩10%。以此为基数,一定3年不变。对超包干基数的开支一律不予报销,也不得向财政部门申请追加。 (四)从严审批。党委、政府召开的会议,由党委常委会、政府常务会审定;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于会前15天将开会请示分送党委办公厅(室)或政府办公厅(室)呈送党委、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审批。凡经批准的会议,由党委办公厅(室)或政府办公厅(室)向会议主办部门填发批准会议通知单。无会议通知单的,不予核销会议开支。 三、严格控制各种庆典活动 要实行分级审定和报批备案制度。举办全省性的庆典活动或邀请中央部级以上和省级领导参加的庆典活动,主办部门要写出请示,经省委办公厅或省政府办公厅审核并报省委、省政府领导批准后,方可举办。 各地、市举办的庆典活动,由地、市党委、政府审定,报省委办公厅或省政府办公厅备案。 各县(市、区)原则上不搞庆典活动,确需举办的,报所在地、市党委、政府审批。 庆典活动不准发放礼品和贵重纪念品。不准向企业事业单位摊派各种费用。 四、严禁用公款大吃大喝、挥霍浪费 各地、各部门召开会议和公务接待要严格执行餐费标准,并提倡以自助餐为主的就餐方式。下级机关工作人员不准到上级领导机关所在地宴请上级领导机关人员。不准利用各种学习、培训之机互相宴请,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活动。 五、严格控制公费安装住宅电话和购买移动电话 省直机关副厅级以上领导干部可安装一部住宅电话;正处级干部如期而至工作确实需要也可安装一部住宅电话;住宅电话费月开支限额为,正厅级130元、副厅级100元、正处级70元,离、退休干部分别按本人相应级别的100%和80%执行,超过限额部分由个人支付。 各地、市、县可参照上述规定制定各自的具体标准。 党政机关工作人员除工作特殊需要经主管部门批准外,不准配备移动电话,不准占用企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的移动电话。已经配备和占用的,要认真清理。 六、严禁形式主义的检查、评比、达标活动 除按法律法规规定和省委、省政府批准进行的检查、评比、达标活动外,各级、各部门不得组织全省性或行业性的检查、评比、达标活动。确实需要组织的,逐级上报省委或省政府审批。 对批准组织的检查、评比、达标活动,所需费用不准向被检查、评比、达标单位和个人收取或变相收取。 七、严格小汽车的配备和更换 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在任同一职务期间配备的小汽车5年内不准更换。使用满5年以上的,按国家汽车报废更新规定,经交通部门鉴定达到报废更新标准的,方可申请更换。领导干部工作岗位变动,能在现有车辆中配备的,不准配新车。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借用下级机关或企事业单位的车辆,已借用的要一律清退。 八、严禁用公款变相出国出境旅游 要严禁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借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言用公款出国出境旅游。党政机关要严格控制领导干部的出访次数,一般性考察和没有明确公务目的及实质内容的出国出境活动要坚决制止。党政机关工作人不准随企事业单位出国出境活动或搭车出国出境。因公出国出境必须严格按规定的渠道和程序报批。不准以任何理由擅自绕道或延长在国外境外停留时间。不准违反规定跨地区、跨部门组织出国出境活动。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江泽民同志的重要讲话精神和中央的八项规定,按照本实施意见,结合各自的实际,制定易于执行、便于检查的具体办法并付诸实施,务必收到明显的成效。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切实负起监督检查责任,协助党委、政府抓好这项工作的落实。对违反规定者,要严肃处理。 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 |
时间:2009-09-27 14:52:56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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