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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领导干部违规多占多购住房的清理意见》

(晋办发﹝2003﹞11号      2003年6月30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另大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要求,严格执行国家和省住房制度改革及干部住房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切实纠正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多占、多购住房问题,根据《中国共产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和省政府《关于加快住宅与房地产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晋政发﹝2002﹞6号)等文件的精神,现就清理纠正领导干部违规多占、多购住房提出如下意见:

  一、住房面积控制标准(建筑面积)。国家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地(厅)级为140平方米,县(处)级为100平方米,科级(含科级)以下为80平方米;各类专业技术人员,按人事部门的有关规定参照执行;企业和财政差额补助事业单位及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职工承租或购买公有住房的面积标准,按各单位职代会讨论并经放该部门批准后的标准执行;省级干部的住房标准,按《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加快省级领导干部住房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晋办发﹝2001﹞26号)执行。

  二、清房范围。以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按普通公有住房租金标注承租的公有住房;购买经济适用房(包括安居工程房和集资合作建房)等政府提供优惠政策建设的住房。

  三、凡参加房改,购买一套公有住房者,以现任职务、级别核定。超过住房面积控制标准部分,能分割退回的,要分割退回;不能分割退回的部分,执行房改市场价,不享受工龄折扣。租住的公有住房超过住房面积标准部分,按现公有住房的标准租金记租;干部职务变动后下月起,根据新任职务住房面积标准重新计算房租。

  房改市场价按照各市(地)《公有住房出售管理办法》规定的超标面积计算办法执行。

  四、严格执行一对夫妇只能享受一次房改优惠政策购买公有住房的规定。夫妇双方不得以各自名义分别参加房改购房。夫妇双方参加房改购买或租住两套(含两套)以上公有住房均未达标的,可将其住房面积合并计算。因不可分割的原因,对超标部分按房改市场价或超标租金补交房款。如其中有一套住房已达标,其他住房必须退出,或按届时市场价计交房款。所购公有住房面积已达标,又另租公房的,应予清退。

  五、年收入低于4万元的城镇职工家庭在按房改政策购买一套公有住房后,只允许再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年收入高于4万元的家庭不得购买经济适用房)。购买两套(含两套)以上经济适用住房的,多购的套数必须退出,或按购买时的市场价补交房款,并办理商品房产权证。

  六、夫妇双方购买或承租连套以上公有住房合并计算后面积超标,若住房原产权属于同一单位,由该单位统一办理超标事宜;若住房产权分属不同单位,由其中建筑面积较大一套的原产权单位办理超标事宜。

  七、因工作需要异地调动的干部,按房改优惠政策只能购买一套公有住房。如配偶不随迁,或有其他特殊情况经组织批准的,可将异地占有的一套公有住房租住或以经济适用房价格购买,但不得再购买由政府提供优惠政策建设的住房。

  八、通过办理变更产权和承租关系过户给子女的公有住房,必须经房屋原产权单位同意。过户后,如子女以其父母的职务、工龄等条件购买的,要按子女本人购房条件重新计价,超标部分按本意见第三条办理;如子女不符合过户条件,应退出,或将其住房面积与其父母所购公有住房面积合并计算,并按本意见地四条规定办理。对过户购买后,子女及其配偶又重新享受房改优惠政策的,以及违反规定过户给其他亲友购买的,均须将所过户的住房退出。若退出确有困难的,可按届时市场价补交差额。

  办理过户手续的子女必须符合一下条件:(一)办理过户手续时与父母是同一城市户口;(二)1999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干部职工(含子女的配偶);(三)子女及其配偶均未享受过房改优惠政策。

  九、将违规所购公有住房已上市出售的,除本人购房本金外,多得款额必须全部退出。

  十、本意见中所涉及到的市场价格,由物价、建设、房管、财政、监察等部门按照其住房的建筑时间、结构、朝向、区位等因素,参照同类地区商品房价格进行核定,报纪检、监察机关备查,并在本地区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十一、清房中突出的房屋,一律由房屋原产权单位登记造册,并按新房新制度的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报同级清房机构审核后执行。多余的存量房,课通过法定程序进入房产交易市场公开交易。如原产权单位因撤并、破产或改制等原因消失的,由同级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对清退的房屋登记造册,报同级清房机构审定,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十二、清房中的退款、补款一律由当事人个人支付,任何单位不得用补助、福利费等办法变相用公款支付,也不得在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其他罚款收入以及各种创收中开支。否则,对单位按集体违纪论处,并追究主要责任人的党纪政纪责任。

  十三、 清房中所收缴的资金,由各单位登记造册,报上一级清房机构备查,按以下原则进行处理:

  (一)涉及房改购房补收、加收的资金和出售多余存量房收取的资金,返还房屋产权单位,纳入售房款管理;

  (二)补收、加收的租金,由房屋产权单位列入租赁资金管理;

  (三)收缴的多购经济适用房补缴款和各种违法所得,以及因撤并、破产或改制等原因消失的原产权单位应收缴的所有资金,由清房机构收缴,解缴同级财政。

  十四、本意见下发前,对多购的经济适用房不作为违纪问题对待,但必须按本意见规定处理。对在购买经济适用房中单位违反规定对个人进行补贴的,由单位将补贴款收回。

  十五、本意见下发后,对有违规多占、多购住房等问题的单位哦个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主动纠正的,不予追究或可以从轻处理。凡弄虚作假、隐瞒不报、逾期不纠的,按照案件查处的有关规定进行严肃查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当事人和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并按有关规定,对当事人进行相应的经济处罚。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在清房工作中领导不力,久托不决,色泽推诿的单位,要根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十六、领导干部的住房情况要记入各级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并按廉政档案的有关规定统一管理。清房工作结束后,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凡领导干部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买卖住房的,必须按干部管理权限报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备案。

  十七、本意见适用于全省范围内的党政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监察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已享受房改优惠政策的人员。

  十八、本意见由省“三项治理”领导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时间:2009-09-27 14:54:27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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