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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健杰律师事务所
中共山西省纪委、山西省监察委员会、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具体规定》的通知
 

(晋纪发[1997]13号  1997年6月18日)

各地市县纪委、政府(行署)、监委、财政局,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委、办、厅、局党组(党委)、纪检组(纪委)、监察室: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中发[1997]13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中央大力发扬艰苦奋斗的精神,坚决反对奢侈浪费行为规定的实施意见》(晋发[1997]24号)的精神,省纪委、省监委会同省财政厅,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关于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具体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山西省纪律检查委员会

                                 山西省监察委员会

关于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具体规定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江泽民总书记在中央纪委第八次全会上的讲话精神,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中央大力发扬艰苦奋斗的精神,坚决反对奢侈浪费行为规定的实施意见》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具体规定。

  一、严格控制新建和装修办公楼

  (一)严格控制党政机关新建、购买办公用房

  1、各级党政机关未经批准,不准新建、装修或购买办公用房。现有办公楼未达到规定建筑面积指标的,从1997年起3年内原则上不准新建、扩建或购买办公用房。属危房或新增机构办公用房确有必要新建或购买的,必须按国务院发布的《楼堂馆所建设管理暂行条例》中的规定程序报批,经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新建或购买办公用房,不准贷款或挪用其它资金,不准突破审批标准。

  2、现已立项并批准新建的办公楼,目前尚未动工的,一律暂停。经主管部门审查核实后,可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处理;现已动工兴建的,严格按照原审批建设等级核算标准实施,不准突破标准。

  3、贫困地区的党政机关一律不准新建或购买办公楼。

  4、党政机关不准以建业务楼等其它名义新建或购买办公楼。

  (二)严格控制党政机关装修办公用房

  1、党政机关现有办公楼从1997年起3年内不准以任何理由、名义进行装修,主管部门3年内不再审批装修事项。

  2、现有办公用房需要维修的,不准提高原装修标准。不得以维修之名变相装修,也不准贷款或挪用其它资金提高维修标准。

  (三)党政机关新建的已达到建筑面积指标的办公楼投入使用后,要及时交出超面积标准的旧办公楼供调剂使用,不得长期超标准占用。

  二、严格控制省级各种会议

  (一)划分会议类型,严格审批制度

  1、会议类型的划分

  一类会议:全省党代表大会、省人民代表大会、省政协全委会,3年一次的全省劳模大会。

  二类会议:省委全委扩大会、常委扩大会、地市县委书记会,省人大党委会,省政府全体扩大会、专员市县长会,省政协常委会,省纪委全委会、省纪委常委扩大会,各民主党派全委会、群众团体代表大会,省委、省政府召开并直接组织的其他会议和以省委或省政府名义召开并要求地、市、县党委或政府领导同志参加的会议。

  三类会议:省委、省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

  2、会议的审批

  (1)审批权限:

  一类会议分别是由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常务会、省政协常委会审定。

  二类会议由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纪委办公厅和各民主党派及群众团体常务部门,于会前将开会请示分别呈送省五大班子研究审批。

  三类会议由各部门于会前将开会请示分别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呈送省委、省政府分管领导审批。

  (2)审批原则:

  ①控制会议数量。一、二类会议除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召开的外,要严格审批程序,严格控制、精简;三类会议,原则上每个部门每年只能召开一次。内容相近能合并召开的会议不分别召开,能用文件或电话解决的问题不再专门召开会议。

  ②控制会议规模。除一类会议外,全省性会议一般开到地、市和省直有关部门;部门召开的会议只开到地、市。

  ③控制会议时间。要开短会、讲实效,除一类会议外,会期最长不超过3天;提倡开电视会、电话会。

  ④控制会议工作人员。一般会议工作人员不超过正式与会人员的10%,大型会议不超过15%。

  ⑤严格控制各类型的纪念会、研讨会、表彰会和新闻发布会等。

  (二)会议经费实行分类定额管理

  会议经费实行总额控制、统一标准、分类包干办法。1997年全省会议费支出,要在1996年实际支出的基础上压缩10%。

  1、省财政厅每年核定各行政经费主管部门年度会议费控制指标并在年终进行考核。各行政经费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会议分类定额管理办法,严格支出管理,不得突破控制指标。

  2、一类会议由主管部门年初编报预算,省财政厅审核研究解决;二、三类会议主办单位凭会议审批卡和召开会议的正式通知,按财务隶属关系分别到省委办公厅和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申请会议经费。

  3、会议费开支标准:各类会议均实行人均综合定额包干。即按批准的会议代表数(剔除本埠代表)和安排食宿的工作人员计算。定额标准含伙食补助费、住宿费、会场租费、印刷费、交通费、公杂费等。除3年一次的全省劳模大会外,财政不负责其他各类表彰会的奖金、奖品费用。

  一类会议由主管部门年初编报预算,省财政厅审核解决;

  二类会议每人每天综合定额控制在120元内;

  三类会议每人每天综合定额控制在100元以内;

  对一些小型会议的伙食,也可以采取自行用餐的办法,不办集体伙食,由会议主办单位按会议天数发给到会代表每人每天伙食补助费25元(本埠会议代表不发)。对规定比例的内的工作人员不安排会议伙食的,可发给每人每天误餐补助10元;会议承办集体食宿的,就餐人员每人每天须自己交伙食费3元。

  4、本埠会议代表不安排食宿,实行走会。一类会议安排食宿的工作人员不得超过正式代表(委员)人数的15%,二、三类会议安排食宿的工作人员不得超过正式代表人数的10%,其他工作人员一律不安排食宿。

  5、会议经费严格按会议性质和控制指标开支,召开行政性会议,其会议费在行政经费中开支。不属行政性的会议不得在行政经费中列支。

  一类会议由财政专项审批,其他各类会议实行适当补助的办法,其补助经费在包干会议费中解决。

  各种座谈会、研讨会、学术会、联谊会、协作会、总结表彰会、小型调查研究会、学习班等,均不开支会议费,其会场租费和公杂费在主办单位业务费中开支。住宿费、伙食补助费由参加会议人员按差旅费等有关规定回原单位报销。

  省委、省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安排在党委、政府或有关部门所属的接待单位,不得到三星级以上高级宾馆开会。党委、政府及各行政事业单位的招待所、饭店、培训中心等是党政机关所属后勤服务部门,要充分发挥机关后勤服务部门对内服务的功能,在严格执行统一的会议开支标准的前提下,住房费、场租费要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下浮30%,会议伙食要坚持微利的原则努力办好。不得任意提高办会标准。对办会单位的不合理要求要坚决抵制。必要时,财政要驻会监督,对不按上述规定收费,任意提高办会标准的,财政不予报销,问题严重的要严肃查处。

  (三)改进会风,严肃会议纪律

  1、改进会风。简化会议程式,减少对会议的新闻报道。要提高会议质量,中心议题要突出,研究的问题要集中。除一类会议和一些重要会议外,其他会议原则上不出简报。省、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省纪委召开的工作会议,一般在会议结束时,集中报道一次,不多次报道,部门召开的会议是否报道,由新闻单位根据有无新闻价值或价值大小自行决定。

  2、严肃会议纪律。各种会议,不准以任何名义赠送礼品和纪念品;不准组织高消费娱乐活动和与会议无关的游览;不准向企事业单位或下属单位摊派会议费,不准收取和报支会务费。

  会议主办单位和接待单位均应严格遵守本规定。对违反本规定的,按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暂行规定》严肃处理。

  三、严格控制各种庆典活动

  (一)除党中央、国务院安排的庆典活动外,省内组织有特殊意义的重大节日、重点工程项目、重要历史事件、重要历史人物和其它重大社会影响、国际影响的庆典活动,由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省委或省政府批准。

  各地(市)县,省直各委、办、厅、局原则上不搞庆典活动,确需举办具有特殊重大意义的庆典活动,由地(市)县委、行署、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提出申请,报省委办公厅或者省政府办公厅批准,必要时报省委或省政府批准。

  (二)经批准举办的庆典活动,要本着节俭、实效的原则,严格按批准的规模和开支办理。不准铺张浪费,不准超规模办理,不准向企业事业单位摊派费用,不准发放礼品和贵重纪念品。

  (三)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包括离、退休领导干部)参加庆典活动要由由负责安排领导干部活动的部门统一安排。举办庆典活动的单位不准擅自邀请领导干部(包括离退休领导干部)参加。

  四、严格省级接待费使用管理

  (一)接待费开支对象

  1、二级警卫对象以上的中央领导及随行人员。

  2、来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省纪委的中央部级和部队军职以上干部及随行人员。
  3、中共中央、国务院、全国人大、全国政协、中央纪委直接派出的由部级干部带队的检查、调查、视察团组。

  4、在山西工作过的和在外省(区、市)工作的山西籍省、部级以上干部(含离、退休的)。

  5、由我省邀请来晋进行政务活动的兄弟省(区、市)省级干部。

  (二)接待费开支范围
  接待经费用于上述接待对象以及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省纪委主要领导同志因公交办的个别接待对象在晋活动期间必需的交通、住宿、餐饮费用补贴,省领导及随行人员陪餐费用。

  (三)接待经费开支标准
  1、住宿和餐费标准
  (1)二级警卫对象以上客人住宿:安排住大套间或套间。用餐:在太原市每人每天100元,在其他地、市每人每天80元,在县每人每天70元。
  (2)省、部级及部队军职干部住宿:安排住三星级以下宾馆、饭店普通套间或单间。用餐:在太原市每人每天60元,在其他地、市每人每天50元,在县每人每天40元。
  (3)陪同上述接待对象的省领导(不含当地陪同领导及工作人员),参照所陪客人标准执行,住宿可安排套间或单间。其余陪同人员和工作人员一律安排工作餐。

  2、宴请及工作餐标准

  (1)属于接待范围的接待对象在晋活动期间,可安排一次宴请,不得多头宴请或一客多请。除宴请外,客人在并活动和工作期间,接待人员原则上不陪餐。

  (2)二级警卫对象以上客人每人每次80元。

  (3)正省(部、军)级干部每人每次70元,副省(部、军)级干部每人每次60元。

  (4)省领导陪餐时,随行人员及接待人员一律吃工作餐,工作餐不安排烟酒和饮料,工作餐标准每人每天60元。

  3、交通

  交通应本着轻车简从的原则,尽量减少租车。

  (四)接待经费的管理和审批

  1、接待费由省委、省纪委办公厅和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编报预算,每年11月前报送省财政厅,经省财政厅审核后列入省级预算。

  2、接待经费由省财政厅负责监督。省委、省纪委系统的接待费由省委办公厅、省纪委办公厅管理使用。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系统的接待费由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管理。每季终了,省委办公厅、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接待经费开支情况与接待单位进行核对,经其主管领导审批后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按照上述规定审核后予以拨款。

  (五)其他
  1、省直各单位邀请来的客人,费用一律由邀请单位负责。
  2、来山西进行商务考察、洽谈业务、交易会的兄弟省(区、市)省级领导和代表团在晋期间的开支一律自理。

  3、在晋召开的全国性会议,会议代表(含省、部级领导干部)在晋期间活动所需经费,由承办会议单位负责,财政不予补助。
  4、上述接待对象在各地、市、县活动,费用由当地负责。
  5、在执行接待任务中,不得用接待经费包租舞厅费、卡拉OK厅;不得购买香烟、土特产品等。 

  6、对上述接待对象,应按其规定的差旅费标准收取本人的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医疗费、长途电话费、美容洗衣费等其他费用一律由个人承担。
  7、本着轻车简从和勤俭节约的原则,接待过程中要严格控制陪同、陪餐及工作人员。陪同及工作人员差旅费应按各地财政部门规定标准收取,回原单位报销。

  8、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执行接待和接待制度,加强管理和监督,不准到上级领导机关所在地宴请领导机关工作人员,不准利用各种学习、培训之机相互宴请,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活动。

  五、严格控制用公款安装住宅电话或购买移动电话

  (一)住宅电话

  1、各单位在职的副厅级以上领导干部,每人可安装一部住宅电话;工作确实需要的正处级干部和特殊岗位上的工作人员,经单位研究批准,可安装一部住宅电话。夫妻双方均符合安装住宅电话条件的,限一方安装。所有公款住宅电话的电话机购置费限制在250元以内。

  2、不符合上述规定和范围的人员一律不能用公款安装住宅电话。已经安装的要求补交初装费并自付电话费。严禁向其他单位摊派初装费和报销电话费。

  3、公费住宅电话费开支最高限额:

  (1)在职副省级以上领导干部每月电话费由其工资所在单位在包干经费范围内自行确定。

  (2)在职正厅级领导干部每月电话费开支限额为130元。

  (3)在职副厅级领导干部每月电话费开支限额为100元。

  (4)经批准安装电话的正处级干部及特岗人员每月电话费开支限额为70元。

  (5)夫妻双方均符合安装电话的,每月电话费开支限额为夫妻两方限额相加之和。

  (6)符合安装住宅电话的在职领导干部离退休后,每月电话费分别按其在职时相应开支限额的100%和80%为最高开支限额。

  各单位根据财力情况,也可降低以上限额。对使用中超过限额的,每月从其工资中扣除。

  4、符合安装住宅电话的领导干部和特岗人员因工作变动调离原单位、原岗位或辞职后,仍需保留电话的,原单位要向接收单位或个人收取电话初装费并过户。

  5、符合安装住宅电话的离退休干部和在职干部去世后,电话最长可再保留6个月。6个月后如家属要求保留,单位不再补贴电话费,家属不愿保留的,可停机或拆除。

  (二)移动电话

  1、党政机关除工作特殊需要外,不准配备移动电话。确实工作需要的县以上党政机关,根据财力情况,经主管领导批准,可配备少量的公用移动电话,其费用在各单位包干经费中解决,财政不列专款。配备的公用移动电话,要登记注册。由单位办公厅(室)统一管理,统筹使用,并定期检查费用情况。执行外出公务人员使用时,要向办公厅(室)办理借用登记手续,用后及时交回办公厅(室)管理。贫困县不准购置移动电话。

  2、公、检、法、司、安全、工商、税务、行政监察、抢险救灾等特殊部门,经主管部门领导集体研究批准,可为工作确实需要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配备移动电话,但要严格控制电话费。

  3、按照本规定可购买移动电话的部门和单位购买移动电话,必须到地、市以上控办部门办理控购手续。控办部门要从报批手续、购买数量、价格、资金来源等方面从严审批。经批准后到国家批准的专售公司购买。

  4、对不符合本规定现已配备和占用的移动电话要进行认真清理。凡不符合本规定用公款为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配备的移动电话,以及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占用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的移动电话,一律上缴各级财政,其使用期间由公款支付的一切费用要责令其补交。各地(市)、县对允许配备的移动电话,能够从清理出的移动电话中调剂解决的,不准再买新的移动电话;清理回的移动电话不能满足的,要依据当地的财力状况,本着适度从紧的原则办理。

  六、严格控制各种检查、评比、达标活动

  (一)除按法律、法规规定和经省委、省政府批准对企业的检查、评比、达标活动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准举办对企业的检查、评比、达标活动。确实需要组织的,逐级上报省委、省政府审批。

  (二)对企业以外的检查、评比、达标活动,也要从严控制。举办全国性或行业性的检查、评比、达标活动,由主管部门提出报告,省委或省政府办公厅审批。非全省性的检查、评比、达标活动,由主管部门提出报告,经上一级分管领导审批。

  (三)经批准举办的检查、评比、达标活动所需费用由主办单位负责,不准向被检查、评比、达标单位和个人收费或变相收费。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的检查,除法律、法规明文规定需要收费的项目外一律不得收费。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收费的项目,其收费标准要按规定进行。

  经批准的各种检查、评比、达标活动都不准大吃大喝和敛财。

  (四)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未经批准或超越权限批准进行的各种检查、评比、达标活动,被检查、评比、达标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并揭发举报。

  七、严格控制为领导干部配备和更换小汽车

  (一)领导干部工作用车一律配备国产车。其标准为:正省级干部工作用车排气量不超过3.0 (含3.0),副省级干部工作用车排气量不超过2.5 (含2.5),地市(厅)级干部工作用车排气量不超过2.2 (含2.2),县处级干部工作用车排气量不超过1.8 (含1.8),车价不超过20万元。

  (二)领导干部在任同一职务期间配备的小汽车,5年之内不准更换。使用5年以上,能够使用的要继续使用。领导干部变动工作岗位,能在单位现有车辆中调剂配备小汽车的,不准配备新车,调任新单位后,除有特殊规定外,由新单位配车;不准将原单位带走继续使用。

  (三)领导干部工作用车报废更新一律在现有编制以内进行,并严格遵守报废更新的规定。本年度内,除新增单位和老干部特殊需要外,全省党政机关、行政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由财政拨款的机关和单位,不准新增编制为领导干部配备小汽车。对编制以内报废更新小汽车的也要从严控制。不准将还能继续使用的小汽车提前报废或出售。确需报废更新的,要向控购部门出示经车辆管理部门鉴定的报废更新证明、回收公司回收证明、原有车辆编制、更新车资金来源的批文。经控购部门审查批准,方可报废更新。更新小汽车一律到国家批准的专售公司购买。凡超编制为领导干部更新小汽车的,控办部门不予办理手续,财政部门不予拨款,车管部门不予办理牌照。

  (四)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借用或变相借用下级机关或企业事业单位的小汽车。

  八、严禁公款出国出境旅游

  (一)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没必要的公费出国出境活动。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批准:1、没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性内容,进行一般性考察和招商的。2、随企事业单位搭车出国出境的。3、参加跨省、跨地市团组进行一般性考察、招商或培训的。4、参加旅行社的各种协会、学会、基金会、中心等团组的。5、可以由专业人员完成的任务,而派党政机关干部参加的。6、可以由较低级别的人员完成的任务,却派高级别的人员参加的。7、同一党政机关两位以上主要领导同团出访的。8、可以通知通讯手段或驻外机构办的事,而派人出国出境去办的。9、没有买卖展品任务而去参加展览会、展销会、博览会的。

  (二)党政机关干部公费出国出境必须严格按规定和规定的渠道程序审批。不准异地办理护照,不准改变身份通过旅游渠道公费出国出境。领导干部到国(境)外出访除特殊情况外,一年不得超过一次。因公出国出境不准以任何理由擅自绕道延长在国外、境外停留时间。

  (三)各派人单位和派人单位的上一级审批单位要对拟派出团组和人员的出访任务、人员构成、地点以及出访时间长短严格把关,如实向外事管理部门报告审批材料,保证所派出的团组和人员圆满完成任务,并不出现旅游现象。各级外事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报批的出国出境团组和人员,对不符合规定的要坚决予以制止。各级领导干部不得违反规定要求外事管理部门批办不符合规定的出国出境团组和人员。

  九、在全省定点接待单位推行“自助餐”

  (一)推行“自助餐”的范围

  1、省、地两级党政机关定点接待单位,接待省内党政机关、行政事业单位的各种会议,一律实行“自助餐”,接待省外在晋召开的会议,原则上实行“自助餐”。

  2、省、地两级党政机关定点接待单位在接待会议以外客人时,可视情况,选用“自助餐”或其它就餐方式。

  3、县(市)党政机关的定点接待单位,在接待会议或者省内外客人时,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选择“自助餐”或其它就餐方式。

(二)“自助餐”的标准

  本着俭朴节约、便利工作的原则,省级各类会议“自助餐”的标准分别为:一类会议每人每天70元,二类会议每人每天50元,三类会议每人每天40元。省级会议在地(市)、县召开,执行当地“自助餐”标准或同类会议伙食标准。

  各地(市)可按照本地同类会议伙食标准确定“自助餐”标准。

  (三)推行“自助餐”的步骤

  1997年6月底前,省直和各地、市在定点接待单位进行试点。下半年推广。1997年年底前,省、地两级定点接待单位全部实行“自助餐”。

时间:2009-09-29 18:18:51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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