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工的直系亲属,具备什么条件可以列为其供养直系亲属?
根据《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第45条规定:工人职员的直系亲属,其主要生活来源,系依靠工人职员供给,并符合于下列各款规定之一者,均得列为该工人职员的供养直系亲属,享受劳动保险待遇:
1.祖父、父、夫年满60岁或完全丧失劳动力者;
2.祖母、母、妻未从事有报酬的工作者;
3.子女(包括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弟妹)年未满16岁;
4.孙子女年未满16岁,其父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力,母未从事有报酬的工作者。第46条规定,工人职员自动依靠他人抚养长大,现抚养人男年满60岁或完全丧失劳动力,女未从事有报酬的工作,须依靠工人职员本人供养且共同居住者,得以供养直系亲属论。第47条规定,工人职员因工死亡后,其遗腹子得列为供养直系亲属。第48条规定,工人职员的供养直系亲属,如不与工人职员同在一处居住,须取得其所在地政府机关证明,确系依靠工人职工供养,方得列为供养直系亲属。
根据民发(1980)5号和财事(1980)34号文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是:
1.父(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60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2.母(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妻年满50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3.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者前夫所生子女)年未满16岁,或者年满16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4.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弟妹)年未满16岁,或者满16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职工经过法律手续收养的女子,能否列为供养直系亲属?
根据全总劳保部(64)"问答"的规定,工人经过合法手续收养的女子(不违反计划生育要求的),只要年龄未满16岁,并且依靠工人本人供养的,可以列为供养直系亲属。
(三)受职工供养的子女、弟妹等,在年满16周岁以后,继续在中学学习的,可否列为供养直系亲属?
根据(76)劳薪字95号文规定,实行《劳动保险条例》的单位,凡符合《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草案)》所列的,由职工供养的子女、弟妹等,在年满16岁以后继续在中学学习的,可列为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享受有关劳动保险待遇。
(四)职工在职业中学就读的子女,能否列为供养直系亲属?
根据劳人险函(1982)24号文规定,在没有建立全体学生都可以享受助学金制度的职业中学就读的年满16周岁的职工子女,仍可继续列为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享受有关劳动保险待遇。
(五)受职工供养的子女以及弟妹,虽然年满16岁,但身体残废失去了工作能力,能否列为供养直系亲属?
根据全总劳保部"问答"的规定,如确系依靠职工供养的,可以列为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
(六)夫妻共同供养的子女和子女共同供养的父母,应列为谁的供养直系亲属?
根据全总劳保部(64)"问答"的规定,可根据各人的收入及与谁同居等情况,适当处理。应注意不要把一个供养直系亲属同时列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供养直系亲属。
(七)职工的父亲有工作,工资收入只能维持其父母的生活,其弟妹能否列为供养直系亲属?
根据全总劳保部(64)"问答"的规定,如弟、妹确依靠职工其工资收入生活,即可列为其供养直系亲属。
(八)父母分别由兄弟几个共同抚养,其供养关系应如何划定?
根据(63)生活字506号文规定,父母分别由兄弟几人共同抚养,其供养关系应划为同居的子女的供养亲属为宜。
(九)职工的父亲年龄不满60岁,有劳动能力,没有工作,母亲有病,其父母能否列为供养直系亲属?
根据全总劳保部(64)"问答"规定,职工其父亲年龄不满60岁,有劳动能力,不能列为供养直系亲属。其母亲如果没有从事有报酬的工作,主要依靠职工供养时,可以列为供养直系亲属。
(十)两个母亲(生身母亲和非生身母亲),都由职工本人供养,能否将他们都列为供养直系亲属?
生身母亲可列为供养直系亲属;非生身母,不能列为供养直系亲属。
(十一)职工的生母已去世,其养母或继母能否列为供养直系亲属?
根据(63)生活466号文规定,对确定职工供养父母的条件问题,不论其生母,养母或继母,只能限一人享受供养。例如,职工原来供养自己的生母,生母死亡后父亲又娶了继母,其继母就不能再列为职工的供养亲属,因为他生母已经享受了供养亲属的待遇。至于职工从小就死去了母亲,一直由继母抚养长大,其继母无工作和报酬,在生活上又是依靠职工供养的,也可以列为供养亲属。职工自幼过继给别人,养身父母也可以列为供养亲属,但原生父母就不能再列为供养亲属了。 (十二)职工与其父同在一个单位工作,其母原列为其父的供养直系亲属,后其父病故,其母领取了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此项费用完后,可否再转列为职工本人的供养直系亲属?
根据全总劳保部(64)"问答"规定,应将已领的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作一详细计算,在此费用可能维持生活的一段时间内,不应转为他的供养直系亲属。过了这段时间以后,则可列为其供养直系亲属。
(十三)女职工结婚前养活父母,婚后仍以其工资的一部分去维持其父母的生活,其父母可以登记为本人的供养直系亲属吗?
根据全总劳保部(64)"问答"规定,如果他的父亲年满60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母亲没有从事有报酬的工作,主要依靠她本人供养,可以登记为供养直系亲属。
(十四)女职工婚后丧夫,其公婆和自己的父母都靠她供养,是否全都能列为她的供养直系亲属?
根据全总劳保部(64)"问答"的规定,公婆不得列为供养直系亲属。生身父母可以列为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
(十五)女职工结婚后,娘家的弟妹能否列为供养直系亲属?
根据全总劳保部(64)"问答"的规定,女职工结婚后,如果她娘家的弟妹又确实没有其他人抚养,必须由女职工抚养的,可以列为其供养直系亲属。
(十六)职工到各类学校、训练班学习,其供养直系亲属可否继续享受供养直系亲属的劳动保险待遇?
根据全总劳保部(64)"问答"的规定,如果该职工在学习期间,仍为原单位的在册职工,并由原单位照发工资,则可以继续享受。
(十七)职工居住在农村的直系亲属,需具备什么条件才能列为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
根据全总劳保部(64)"问答"的规定,职工的直系亲属住在农村,有劳动能力,获有劳动报酬,能够维持一般农民最低生活水平者,即不能列为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但对丧失了劳动能力无收入,或虽有收入但不足以维持当地农民最低生活,在农村无人供养而必须依靠该职工生活的,经大队证明,可列为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
(十八)职工供养直系亲属住在城市,参加了城市街道办的企业工作,有固定收入,能否还可列为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
根据全总劳保部(64)"问答"的规定,如果参加街道企业的工作,是该企业的正式职工,按月发工资,能维持本人的生活的,即不能列为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如果工作不固定,收入不多,不能维持本人生活的则可列为职工供养直系亲属。
(十九)职工供养父母,又供养伯父或叔父(两房共一子的),其父母、伯父或叔父,能否都算其供养直系亲属?
根据全总劳保部(64)"问答"规定,只能把生身父母列为供养直系亲属。
(二十)职工的姨母、姑母、伯母、婶母、寡嫂,靠职工供养,可否列为供养直系亲属?
凡抚养职工自幼长大者,现在抚养者未从事有报酬的工作,须依靠职工供养,可以视为供养直系亲属。
(二十一)男职工的岳父母,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列为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其本人父母可否同时也列为本人的供养直系亲属?
根据保险字(81)184号文规定,为了有利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男到女家落户的职工,如果女方无经济收入,其女方父母的生活来源又确属依靠职工本人供养时,可列为供养直系亲属,并按规定享受有关待遇。但职工本人的父母则不应再享受供养直系亲属待遇。
(二十二)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不与职工同居一处,确定供养直系亲属时需通过什么手续?
根据全总劳保部(64)"问答"的规定,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如不与职工同在一处居住,须取得所在地政府机关证明,确系依靠职工供养,方得列为供养直系亲属。
(二十三)供养直系亲属确定供养关系后,能不能再变动?
根据全总劳保部(64)"问答"的规定,在下列两种情况下可以变动:
1.供养直系亲属本人失去供养条件时(如子女年满16岁,妻子,母亲已从事有报酬的工作等),即不能再作为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
2.职工的收入发生变化,例如由兄供养母亲,如果将来兄失去劳动能力时,他的母亲依靠其弟弟供养,便可列为其弟的供养直系亲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