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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国家人事局工资福利司关于享受因工残废补助费的职工调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后,其因工残废补助费如何处理的复函 |
【文 号】 [82]劳险字7号 【发布日期】 1982年4月17日 【所属类别】 劳动 【生效地域】 国家 【生效与否】 现有效 甘肃省劳动局: 你局甘劳险〖1982〗072号文收到。关于享受因工残废补助费的职工,调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其原享受的因工残废补助费应如何处理的问题,我们同意你局的意见,即:原单位在介绍工资关系时,应将其原来享受的因工残废补助费包括在本人工资内,一并介绍给调入单位,由调入单位按介绍的工资额发给。 |
时间:2009-10-02 16:49:31 点击数: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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