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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劳动局、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总工会文件关于国营企业职工因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通知

晋劳险字[86]第33号

各行署、市劳动局、财政局、总工会、省直有关厅(局)、工会:

  根据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劳人险(1985)13号《关于国营企业职工因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通知》精神,为解决物价调整后,企业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在国家对现行《劳动保险条例》未作修改之前,现结合我省情况特作如下规定:

  一、企业职工因工死亡后的供养直系亲属,按现行《劳动保险条例》规定发给抚恤费后,对于生活上确有困难而达不到本通知第二条补助标准的,可暂由发给抚恤费的单位按其生活困难大小给予适当补助。发给的抚恤费已经达到或超过补助标准的,仍按规定标准发给。不予补助。

  二、补助标准:企业职工因工死亡后的供养直系亲属,家住六类工资区(城市户口)中省辖区的,每人每月补助标准为30元;县(市)城镇的,每人每月补助标准为25元。家住五类工资区(城市户口)中省辖市区的,每人每月补助标准为29元;县(市)城镇的,每人每月补助标准为24元,家住农村的供养直系亲属,每人每月补助标准为20元。

  对孤身一人的供养直系亲属,在上述补助标准的基础上可各增加五元。

  三、所需费用按现行抚恤费开支渠道解决。

  四、本通知从一九八六年三月份起执行。

  一九八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时间:2009-10-02 17:12:40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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