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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劳动局、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经济委员会、山西省财贸办公室、山西省计划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山西省分行、山西省工资改革办公室文件关于严格控制亏损企业发放工资奖金的通知 |
晋工改办企[1991]87号 各地、市劳动局、财政局、经委、财委、计委、人民银行、工改办,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了抓好扭亏增盈工作,扭转少数企业边亏损,边发奖的情况,克服工资分配中的平均主义倾向,促使企业提高经济效益,更好地贯彻按劳分配原则,现对亏损企业职工工资、奖金发放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加强亏损企业职工工资、奖金发放的监督工作,按照"职工实际工资总额的增长不超过按不变价计算的国民收入(或国民生产总值)的增长,平均实际工资的增长不超过劳动生产率的增长"的两不超过原则,坚持工资基金的计划控制和工效挂钩的总量的控制,严格《工资基金管理手册》的审批手续,制止企业收入向个人渗流的状况。 二、各级劳动部门要会同经委、财委、财政和主管部门,通过逐户调查摸底,尽快澄清亏损企业发放职工工资、奖金的项目、来源和水平并根据不同情况采取相应措施。亏损企业要如实反映情况,对弄虚作假的,要追究企业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三、经营性亏损企业,原则上应停放全部奖金和浮动工资,企业主管部门要会同同级财政、经委或财委确定其扭亏、减亏目标、措施和期限,并抄报同级劳动部门备案。劳动部门根据企业完成扭亏、减亏任务的情况,凭财政部门认定的财务报表,逐月审批应发的工资总额计划,由开户银行严格监督执行。 四、经营性亏损企业,在限定的扭亏、减亏目标期内,企业内部分配在不突破逐月控制的工资总量内,可区别不同情况灵活掌握,生产一线有任务的可发放适量奖金,无任务的减发工资;有结存效益工资或奖励基金的允许使用,但也要适当控制;企业领导干部应停发各种奖金,还要减发10%左右的基本工资。限定期满后,仍完不成扭亏、减亏任务的企业,要停发全体职工的各种奖金,并减发一定比例的基本工资。对边亏损,边生产积压产品的企业,要从严控制。 五、对政策性亏损企业和微利企业,也要适当控制奖金和浮动工资的发放,奖金水平不得超过奖金税或工资调节税的起征点。 六、严格财务制度,纠正以各种名目乱发实物和现金的作法,严禁使用贷款、挤占生产发展基金或采取坐支、挂帐等办法,发放奖金和津贴补贴。 各地市、各部门要积极支持,帮助企业搞好双增双节,尽快扭亏增盈,通过提高经济效益,逐步增加职工收入。具体执行情况,要于十二月底前报省劳动局。 |
时间:2009-10-03 17:22:14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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