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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物价局 山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医疗机构开展特需医疗服务暂行管理办法》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晋价费字[2003]189号

各市(地)物价局、卫生局:

  现将《山西省医疗机构开展特需医疗服务暂行管理办法》、《山西省特需病房和相关医疗服务项目的条件及服务内容(试行)》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山西省医疗机构开展特需医疗服务暂行管理办法》(详见附件1)

  二、《山西省特需病房和相关医疗服务项目的条件及服务内容(试行)》(详见附件2)

  三、第一批开设的特需医疗服务项目有:特需病房床位费、特需诊疗费、特需护理费、产褥期康复护理(俗称“月子服务”)。

  其他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暂按规定的原收费标准执行。

  四、特需医疗服务价格实行收费许可证制度,各医疗机构应自觉接受价格、卫生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通知自二00三年十月一日起执行。

  附件:1、《山西省医疗机构开展特需医疗服务暂行管理办法》

     2、《山西省特需病房和相关医疗服务项目的条件及服务内容(试行)》

                                   二00三年七月三十日

附件1:

山西省医疗机构开展特需医疗服务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特需医疗服务行为,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满足人民群众不同层次的医疗卫生保健需求,根据国家计委、卫生部《关于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意见的通知》,省物价局、卫生厅《关于山西省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实施办法》及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山西省定价目录”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西省境内二级乙等以上独立核算、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第三条  特需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机构在保证基本医疗服务的前提下,在服务设施、服务时间、服务内容、生活照料等方面提供的优质、便利、供患者自愿选择的医疗服务。

  第四条  特需医疗服务项目由省卫生、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卫生事业的发展及群众对医疗服务需求分期分批公布。

  第五条  医疗机构在开设特需医疗服务项目时,应向卫生、价格主管部门申报其开设特需医疗服务的地点、范围、内容、项目、设施条件、成本核算、建议价格及核算分配等有关资料。省级医疗机构由省卫生、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省级以下医疗机构按隶属关系由当地卫生、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报省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制定特需医疗服务的指导价格应遵循以下原则:

  1、略高于平均医疗服务成本的原则;

  2、体现医务人员的技术劳务价值的原则;

  3、体现市场供求的原则;

  4、有利于加强对医疗服务价格的监督和管理的原则。

  第七条  特需医疗服务的指导价格为最高价格,允许医疗机构根据设施情况及市场需求向下浮动。

  第八条  特需医疗服务应有明显的特需标志,必须将收费标准及服务内容等采用中英文公示于服务场所明显位置,由患者自愿选择,并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建立健全协议书手续(协议书一式二份,患者一份,随病历一份)。

  第九条  特需病房及相关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必须执行“山西省医疗单位住院患者费用清单”制度。

  第十条  特需医疗服务须使用由省财政厅监制的统一收据(加盖特需医疗服务专用章)、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十一条  特需医疗服务的费用不属于公费、劳保、基本医疗保险的支付范围。

  第十二条  各级价格、卫生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特需医疗服务的监督管理,对不执行明码标价制度,擅自扩大收费范围,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不按规定提供特需服务条件或内容,违背患者意愿安排特需医疗服务的,按有关规定将依法查处。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二00三年十月一日起执行。原相关规定一律废止。

附件2:

山西省特需病房和相关医疗服务项目的条件及服务内容(试行)

  一、开展特需病房及相关医疗服务项目应在二级乙等以上医院内进行。

  二、特需病房床位数占总床位数的比例不得超过10%,每房间床位数不得超过三床。

  三、病房床位与病房护士之比不少于1:0.4。

  四、特需病房整体环境要达到洁净、舒适,即病房外走廊设施与病房内设施相配套。

  五、设施设备

  1、房间内配套设施:除具备等级医院病房床位基本配置以及呼叫系统、管道输氧、负压吸痰外,还应配有单独的卫生间或淋浴器(提供24小时热水、放置卫生洁具等)、沙发、茶几、写字台、壁柜(衣柜)、空调、彩电、冰柜(或冰箱)、电话、报纸杂志、餐桌、儿童病房应配有儿童玩具及其它相关设施等。

  2、其它配套设施:应备有监护室、配膳室(带有微波炉、消毒柜)、污物间、饮水设备、装有可打国内(必要时设国际长途)的电话、有可供患者活动的公共活动场所等。

  3、病房使用面积:单人间12平方米以上,双人间18平方米以上,三人间25平方米以上,套间30平方米以上。

  六、特需诊疗服务内容

  主治医师或副主任以上医师负责日常查房诊断;实行病人选医生制度,各科医师随叫随到。

  七、特需护理服务及其它服务内容

  1、除完成疾病所需的分级护理内容外,需经过外语、礼仪培训,实行全程、微笑、爱心服务;

  2、负责患者入(出)院手续、化验、取药等,负责预约并陪同住院期间的各项医疗检查;

  3、负责卧床、危重、术后患者的生活护理(如:床上洗漱、喂饭等);

  4、负责阶段性治疗患者预定床位,保证其及时住院治疗;

  5、负责提供特殊患者的自我治疗护理培训(如:自注胰岛素、更换尿管、功能锻炼等);

  6、负责各种健康知识教育宣传、咨询;

  7、负责完成患者提出的其他合理要求(如:协助购物、定购车票等);

  8、产褥期康复护理(俗称“月子服务”)。住院期间除完成上述有关内容外,还应做好下列服务:创建温馨病房,营造舒适环境,针对产妇围产期内洗浴、洗衣、喂奶等方面问题提供服务;讲授围产保健知识、定期开展围产护理,有特殊需要按需护理;教产妇做产妇保健操、帮助产妇早日恢复;做好产妇出院 后的定期随访工作,42天后为产妇做产后复查;教授年青妈妈正确的哺乳知识,针对母乳喂养困难开展乳房按摩、药膳调理服务;营养师为每一位产妇调配可口的产妇餐饮,每日五次送饭到床头;开展新生儿抚触护理;为新生儿换洗尿布、洗澡;请儿科专家定期为新生儿做发育检测;播放音乐、悬挂彩色图案,每日与新生儿交流两次,开展早教活动。

时间:2009-10-06 10:11:25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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