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健杰律师事务所 - SHAN XI JIAN JIE LAWYER LFFICE 山西律师事务所,长治律师事务所,长治律师,山西律师,太原律师,北京律师,法务咨询,法务代理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山西健杰律师事务所
关于转发《自来水公司强行收取底度费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的通知
 

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文件

晋工商经检字[2003]1号

各市、地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自来水公司强行收取底度费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2002]第278号)文件转发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关于自来水公司强行收取底度费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

                                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章)

                                  二00三年一月三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工商  法律适用  答复  转发  通知

抄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平交易局

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       2003年1月3日印发

                                   (共印30份)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文件

工商公字[2002]第278号

关于自来水公司强行收取底度费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自来水公司“底度”收费定性处罚问题的请示》(鄂工商公字[2002]109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自来水公司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公用企业。自来水公司利用其提供自来水服务的独占地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以拒绝、中断提供自来水服务等方式强行向自来水用户收取底度费,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规定,属于《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六项所列“对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用户、消费者拒绝、中断或者削减供应相关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限制竞争行为,应当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章)

                                                                 二00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工商  法律适用  答复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办公厅       2002年12月18日印发

时间:2009-10-06 15:54:26   点击数:0    
打印】【关闭
  • 北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8号金贸大厦B座(德宝饭店对面)电话:010-88358429
  • 太原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南内环西街2号万水澜庭(省高院对面) 电话:0351-6568666
  • 长治地址:山西省长治市西大街58号电话:0355-2180808
  • 24小时法律服务急救电话:0355-2030110
  • 24小时法律服务热线电话:0355-2030148
  • 邮 箱:zgsxjjls@126.com传真:0355-2032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