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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自来水公司强行收取底度费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的通知 |
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文件 晋工商经检字[2003]1号 各市、地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自来水公司强行收取底度费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2002]第278号)文件转发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关于自来水公司强行收取底度费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 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章) 二00三年一月三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工商 法律适用 答复 转发 通知 抄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平交易局 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 2003年1月3日印发 (共印30份)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文件 工商公字[2002]第278号 关于自来水公司强行收取底度费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自来水公司“底度”收费定性处罚问题的请示》(鄂工商公字[2002]109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自来水公司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公用企业。自来水公司利用其提供自来水服务的独占地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以拒绝、中断提供自来水服务等方式强行向自来水用户收取底度费,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规定,属于《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六项所列“对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用户、消费者拒绝、中断或者削减供应相关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限制竞争行为,应当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章) 二00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工商 法律适用 答复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办公厅 2002年12月18日印发 |
时间:2009-10-06 15:54:26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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