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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健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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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司法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下发《律师业务收费管理办法及收费标准》的通知(失效)


     (1990年2月15日     司发[1990]0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财政厅(局)、物价局(委员会)及计划单列市司法局、财政局、物价局:
      自一九八一年十二月颁布《律师收费试行办法》以来,我国社会经济情况有了很大变化,律师工作有了很大发展。原律师收费试行办法已不适应律师工作发展的需要。为此,经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制定了《律师业务收费管理办法及收费标准》,现发给你们,请即施行。同时,司法部、财政部[81]司发公字第361号文即行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财政厅(局)和物价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在本办法所确定的原则和收费标准范围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司法部、财政部和国家物价局备案。
      各地应认真督促检查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
      关于律师事务所的经费管理,在未制定新办法之前,仍按司法部、财政部[84]司发字第513号《关于法律顾问处、公证处经费管理改革意见的通知》和[86]司发计字第164号《关于法律顾问处经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补充规定》执行。

    附件一:

    律师业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律师为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公民及外国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由律师事务所(亦称法律顾问处,下同)按照本办法向委托人收费,并出具收据。
      律师不得私自收费。

      第三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根据律师承办业务的繁简程度、需时长短、标的大小、律师专业职务等级、委托人指定等情况,在收费标准范围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计算收费数额。
      应委托人的要求,律师事务所应当提供《收费说明》,写明委托事项、收费金额,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第四条 律师解答法律询问,可根据咨询内容计件收费,也可根据用时长短计时收费。

      第五条 律师受聘担任法律顾问,由律师事务所和聘请方订立委托合同。律师事务所应根据聘请方的具体情况,在规定的收费标准范围内确定收费数额。可以按年度固定收取费用,也可以在收取签约费后按实际工作量另行收费。按年度固定收费的,律师在为聘方办理简易法律事务时不再收费。

      第六条 律师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经济案件和行政案件,除收取手续费外,还应按争议标的收取一定比例的报酬。
      律师事务所可以预收费用,待结案后按规定收费标准予以结算。

      第七条 律师受理肖像权、著作权、名誉权、商标权、专利权等案件,涉及财产标的的,应按民事案件中涉及财产关系案件的标准收费。

      第八条 律师办理疑难、复杂的法律事务,可适当增加收费数额,但最高不得超过收费标准所规定数额的二倍。

      第九条 律师接受外国当事人、港澳台同胞委托办理法律事务,根据律师的水平和法律业务量与当事人协商收费或计时收费。
      对外国和港澳台当事人可以收取外汇。
      律师接受国内当事人的委托办理涉外业务时,可比照疑难复杂案件收费。有财产标的的,可在不高于本规定标准四倍的情况下,由双方协商确定收费。

      第十条 律师办理行政案件,应区别案件的不同类别,按规定标准收费。

      第十一条 律师异地办案,除按本规定的标准收费外,应由委托方按合理标准负担律师的食宿、交通等费用,或由律师事务所按有关差旅费的规定向委托方收取食宿交通等费用。
      律师在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所需鉴定费、翻译费、资料费、复印费、通讯费及其他必须开支的费用,应凭报销单据,由当事人支付。

      第十二条 律师对下列情况提供法律服务,应当酌情减免收费。
      (1)因公受损害请求赔偿的(责任事故除外);
      (2)请求赡养、抚育、扶养而经济确有困难的;
      (3)请求劳动保险金、抚恤金、救济金的;
      (4)不涉及财产关系的简单咨询;
      (5)确属生活困难无力负担律师费用并能够提供证明的;
      (6)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减免收费的。
      减免收费应由律师事务所主任决定。

      第十三条 律师受理法院指定的刑事辩护案件,由人民法院向律师事务所交纳辩护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司法部和最高人民法院商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未列及的法律事务收费,在国家作出具体规定前,可参照上述收费项目与委托人协商收费。

      第十五条 非因委托人的原因而办案中止,委托人要求退还办案费时,律师事务所应根据办案的实际付出进行相应扣除后,将余额退还给委托人。

      第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应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收费标准。当事人对律师事务所的收费有异议,可由双方协商解决。解决不了时,可以向当地司法行政机关和物价部门提出申诉,司法行政机关和物价部门应及时处理。

      第十七条 律师事务所应建立严格的财务制度,使用当地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接受财政、审计、物价部门的监督。
      律师事务所的经费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和司法部另行下达。

      第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财政厅(局)和物价局(委员会)可根据本办法和律师业务收费标准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司法部、财政部和国家物价局备案。

      第十九条 本收费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一九八一年颁布施行的《律师收费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二:

    律师业务收费标准

      一、解答法律咨询
      1、不涉及财产关系1-5元/件
        涉及一般财关系2-10元/件
        涉及商业性财产关系10-30元/件
      2、计时收费2-15元/小时

      二、制作法律事务文书
      声明、启事及其他一般法律文书每件2-10元
      起诉状、上诉状、答辩状、申诉状及其他诉状和申请仲裁书等10-30元/件
      分单、遗嘱、赠与及其他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文书10-30元/件
      民事合同、契约等10-50元/件
      制作法律事务文书一式三份,如需增加份数,另收工本费。

      三、办理刑事案件
      一审案件30-150元/件
      未办一审而办二审的案件30-150元/件
      曾办一审又办二审的案件30-150元/件
      作为刑事自诉案件的原告人或公诉案件被害人的代理人参加诉讼的,参照办理刑事案件的标准收费。

      四、办理民事案件
      不涉及财产关系的70-150元/件
      涉及财产关系的除收取办案手续费100-200元/件外,还应按下列比例另加收费:
      争议标的                  另加收费比例
      5000元以下               免收
      5001元至10000元部分        3%
      10001元至100000元部分      1.5%
      100001元至1000000元部分    1%
      1000001元以上的           0.5%

      五、办理经济纠纷案件
      代理参与案件的调解、仲裁、诉讼,除每件收取100-500元的办案手续费外,还应按下列比例另加收费:
      争议标的                  另加收费比例
      10000元以下              免收
      10001元至100000元部分      3%
      100001元至200000元部分     2%
      200001元至500000元部分     1.5%
      500001元至1000000元部分    1%
      1000001元以上部分          0.5%

      六、处理行政案件,按下列标准收费:
      治安行政案件    每件收费30-60元
      专利行政案件    每件收费50-400元
      劳动争议案件    每件收费30-50元
      其他行政案件,由双方协商收费。有财产争议的,按民事案件中涉及财产关系案件的收费标准收费。

      担任法律顾问
      1、
    固定收费每月50-2000元
      2、签约费每年200-300元,另按律师为顾问单位提供法律服务的实际工作量协商收费。

      八、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
      不涉及财产关系的一般法律事务200元/件
      资信调查、咨询建议书、法律意见书、律师见证、涉及经济关系的法律事务500元/件
      审查、起草、修改经济合同、章程、参加项目谈判,根据实际工作量或按合同标的数额的一定比例由双方协商收费。按合同标的收费的标准是:
      合同标的                  收费比例
      100000元以下部分           1%-0.5%
      100001元至500000元部分     0.5%-0.3%
      500001元至1000000元部分    0.3%-0.2%
      1000001元以上部分          0.2%-0.1%

    时间:2008-06-07 08:46:38   点击数: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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