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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山西省分行转发总行《关于金融系统应被清除人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
1993年4月1日 晋银人字[1993]第26号 人民银行各地、市分行,山西银行学校: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1993]47号《关于金融系统应被清除人员的处理意见》转发给你们。在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告省分行人事处。 附件,如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系统应被清除人员的处理意见 1993年3月2日 银发[1993]47号 主送:(略) 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加强金融系统队伍、制度建设的批示精神,为纯洁金融职工队伍,从严治行(公司),清除产生经济案件的内部隐患,现就"教育、清理、整顿"活动中应被清除的人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金融系统工作人员被公安机关依法拘捕并有严重违犯行规行纪行为的;被公安机关决定劳动教养并不适宜继续留在金融系统工作的;触犯刑律,被司法机关依法判处徒刑的;给予开除处分。 二、金融系统工作人员有嫖娼、卖淫、贩毒、赌博行为;经调查核实后,按监察部驻金融系统监察局金监[1992]5号文件的规定处理。 三、凡符合《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人调发[1992]18号)的,按文件规定处理。 四、金融系统工作人员犯有严重错误、不够开除条件又不适宜继续在金融系统工作的,可以采取限期调离的办法处理。超出规定期限仍不调离的,做辞退处理。 五、上述被清除人员,给予开除处分的,由所在单位提出意见,报上一级行(公司)党组审批;省分行(公司)及以上单位给予开除处分的,自行审批。限期调离的,由所在单位领导集体决定。 六、对按限期调离处理的人员,应即行离开工作岗位,由个人自行联系接收单位,也可由单位协助联系,三个月之内(含三个月)照发基本工资(基础、职务、工龄工资之和)和政府规定的各种生活补贴,从第四个月起按基本工资的75%发给,半年以后停发工资,一年以后仍不能调离的,予以辞退。对限期调离处理不服的,可于接到处理通知后的十五日内提出申诉,由上一级人事部门裁决(省分行以以上单位,由本单位领导裁决)。 七、以上被处理的人员,各级银行、保险公司不得安置。 八、今后发生的类似问题,按上述意见处理。 九、各行(公司)可根据本文精神,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办法。 |
时间:2009-10-11 11:11:20 点击数:5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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