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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教育委员会文件关于换发(核发)国家教委《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

晋教成[1998]13号

各行署、市教委,各民办高校:

  根据国务院《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国家教委《关于实施〈社会力量办学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国家教委办公厅、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实行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精神,为做好办学许可证的发放,使用和管理工作,现将我省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劳动部门审批的,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技术等级培训和劳动就业职业技能培训的教育机构除外)换发(核发)国家教委统一印制的《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以下简称《办学许可证》)(附件1)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换发(核发)《办学许可证》的范围

  经省、地(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备案,取得《山西省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并经九七年年检合格且全面检查视为合格的各级各类教育机构。

  二、换发(核发)《办学许可证》的权限

  根据《山西省社会力量办学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省、地(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的各自职责和管理权限,分别负责对其所辖行政区域内审批备案的各级各类教育机构换发(核发)办学许可证。并在此项工作结束后,逐级向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附件2)。

  三、换发(核发)《办学许可证的时间》

  1、5月10日起教育行政部门对符合换发(核发)《办学许可证》要求的教育机构进行审核登记,并于5月30日起陆续换发(核发)《办学许可证》。

  2、6月15日前完成换发(核发)《办学许可证》工作。各行署(市)教育行政部门须将《办学许可证》发放情况于6月20日前报省教委社管办备案。

  3、7月10日前,省、地(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对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教育机构统一予以公告。

  四、《办学许可证》填写要求

  1、“名称”一栏按照下列要求填写:

  实施学前教育机构为:**幼儿园;

  实施学历教育的学校,按其层次和类别分别称为:**小学、中学、学校、学院;

  实施学制在两年以上的全日制高等教育或中等专业教育但不具备颁发学历文凭资格的教育机构称为:**专修(进修、研修)学院或学校;

  其他教育机构称为:**培训(补习)学校或中心;

  以函授业余方式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教育机构,还应在名称中注明“函授”、“业余”字样。

  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教育机构名称前应冠以“山西”字样,地(市)和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教育机构一般冠以所属行政区域名称;未经国家教委批准,教育机构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国际”等字样。

  2、“法定代表人”一栏填写:具有法人资格的教育机构,直接填写经教育行政部门核准,能代表学校行使职权的一名主要行政负责人;不具有法人资格的教育机构填写举办者的法定代表人。

  3、“举办者”一栏填写:经教育行政部门核准,能提供设置学校基本条件(指捐赠、出资,提供办学场地、设备等),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或具有政治权利,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个人。

  4、“办学层次”一栏填写:学前教育、小学教育、初中教育、高中教育(职业高中、成人高中)、中等专业教育(职业中专、成人中专)、高等教育(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和继续教育。其中实施职业教育、成人教育、文化补习和社会文化教育类短期培训的教育机构应填写初级培训、中级培训和高级培训。

  5、“办学形式”填写:全日制面授、业余面授、函授、广播电视。实施短期培训的,应注明“短期”字样。

  6、“办学范围”填写:学科类、专业名称,培训项目名称,实施单位课程教育的填写课程名称。

  7、“招生对象”填写:学龄前儿童、小学生、中学生(初、高中)、成人(社会青年、在职从业人员、老年人)。其中成人可增加文化程度要求。

  8、“主管机关”填写:对教育机构实施日常管理的教育行政部门。

  9、“审批机关”是指受理、审批教育机构并颁发《办学许可证》的教育行政部门。

  10、考虑到各地、市教委已将97年年检换证工作作了安排,今年《办学许可证》编号方法暂按省、地(市)、县(区)原编号方法办理。

  换发(核发)国家教委统一印制的《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是贯彻落实《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一项政策性强、时间性强、涉及面广、任务繁重的工作。此次换发(核发)《办学许可证》工作,由省教委社管办负责组织实施,各地(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本通知要求,按时完成换发(核发)任务。也可根据本《通知》精神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上报省教委社管办。

  附件一:国家教委统一印制的《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式样(正、副本缩印式)

  附件二:换发(核发)国家教委《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备案登记表

                             山西省教育委员会(章)

                            一九九八年四月二十九日

抄报:国家教委   省人大   省政府   省政协

抄送:省法制局   省招生考试管理中心   有关新闻单位

时间:2009-10-11 11:14:13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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