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健杰律师事务所 - SHAN XI JIAN JIE LAWYER LFFICE 山西律师事务所,长治律师事务所,长治律师,山西律师,太原律师,北京律师,法务咨询,法务代理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山西健杰律师事务所
  • 律师的工作 —— 是帮助他人获得法律救济

  • 律师的职责 —— 是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 维护法律 匡扶正义 追求人间真理

  • 满腔热血 历尽艰辛 一生奋斗斩荆棘

  • 怀着追求正义的理想 无悔戴上荆棘的王冠

  • 深知肩负历史的重任 终生驻守法制的殿堂

  • 坚守职业道德 追求公平公正 用法治达成社会和谐

  • 我们是法律的捍卫者 —— 博学 慎思 明辩 笃行

  • 我们是公平的维护者 —— 知行 雄辩 尽责 无畏

  • 激情的辩护,以浓墨重彩绘制执业人生

  • 走过荆棘满地,走进朗朗乾坤

  • 为您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 是健杰律师坚持不懈,永不放弃的承诺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单位:国务院办公厅

    文  号:国办发[1996]11号

    发布日期:1996-4-2

    执行日期:1996-4-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以下简称《电力法》)于1995年12月28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自1996年4月1日起施行。为了保障《电力法》的顺利施行,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电力法》第六条规定:“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管理部门,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这一规定体现了我国电力工业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但是,按目前电力工业管理体制,电力工业部和现有的地方各级电力管理机构仍承担着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职责。为了保障电力建设、生产、供应的正常进行,保障《电力法》的贯彻实施,在现行电力工业管理体制改革前,仍由电力工业部和现有的地方各级电力管理机构履行《电力法》规定的电力管理部门的职责;在现行电力工业管理体制改革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经济综合部门履行电力管理部门的职责。

    时间:2009-10-16 11:20:04   点击数:111    
    打印】【关闭
    • 北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8号金贸大厦B座(德宝饭店对面)电话:010-88358429
    • 太原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南内环西街2号万水澜庭(省高院对面) 电话:0351-6568666
    • 长治地址:山西省长治市西大街58号电话:0355-2180808
    • 24小时法律服务急救电话:0355-2030110
    • 24小时法律服务热线电话:0355-2030148
    • 邮 箱:zgsxjjls@126.com传真:0355-2032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