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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省际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
(1995年11月14日交通部公路管理司公客字[1995]2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办): 为贯彻落实部颁《省际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交公路发[1995]828号)(以下简称《办法》),促进省际道路客运的健康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办法》自199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办法》实施前开行的省际班车线路标志牌换发工作到1996年9月30日止。 二、《办法》实施前开行的省际班车线确认工作至1996年3月31日结束。确认方法:由各省级运管部门将1995年12月31日前已开行的省际客运班线按不同终到省分别填表(表式及填表说明见附件一),相互进行确认,双方盖章认可后报部公路司客运处备案。 三、重点线路的确定 自1996年1月1日起,重点省际客运线路暂定为:“两纵两横”和“三个重要路段”上的省会之间、直辖市之间及省会与直辖市之间的线路(具体线路见附件二),以后视情况再做调整。 四、非重点线路由相关省协商审批。部每季度公布新批准的重点和非重点线路。 五、审批表的填报 1、非重点线路审批表由省级运管部门根据需要确定填报份数(最少四份,最多不能超过七份),审批结束后,车籍地、终到地省级运管部门各留一份,发经营者一份,报部备案一份。 2、重点线路报部审批时,须有审批表(份数由各省级运管部门确定)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有对开协议和进站代办协议的一并报送。 3、车籍地县及地(市)级运管部门的审核意见可签署在《审批表》的“车籍地省级运管部门审核意见及说明”栏内,也可由各省自行确定签署方式。 非重点线路审核意见以相关省省级运管部门签署的意见为准;重点线路以部审定意见为准。 4、终到地省级运管部门审核其它省申报的班线时,是否需要征求终到地县及地(市)级运管部门意见,由各省自行确定。 5、凡不在途经省补充客源的班线,不须途经省审核盖章;需补充客源的由途经省省级运管部门签署意见。 6、审批表由各省级运管部门按部确定的统一式样印制,并按填表说明填写(见附件三)。 六、班车线路标志牌的制发 1、省际客运班车线路标志牌由各省根据部统一制发的样牌自行制作。本地制作确有困难的,可到样牌生产厂联系制作,也可委托中国道路运输协会旅客运输专业委员会代办。标志牌必须统一规范,凡经检查不合格的,要重新制作并通报批评。 2、班线批准后或线路标志牌遗失,而正式的线路标志牌尚未制作发放时,省级运管部门可按规定发给临时线路标志牌(式样及填写说明见附件四)。班车临时线路标志牌应与班线审批表复印件同时使用,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两个月。 七、加班车、包车及旅游车标志牌的制发 1、省际加班车客运线路标志牌只发给有正班车线路的经营者使用,个体经营者不允许加班。 2、加班车、包车、旅游车标志牌,由各省按照部发放的样牌自行印制,按规定发放。 3、加班车、包车、旅游车标志牌发放数量应从严控制,相关省之间有一方认为有必要控制时,双方应协商确定数量。 4、负责发放加班车、包车、不定线路旅游车标志牌的经手人应在标志牌背面备注栏内签名并加盖签发单位印章。 5、包车不得异地经营,起讫点必须有一端在本省。 八、附卡的制发 1、附卡由部统一制作发放。 2、部于每年五月份根据各省申报的年审所需的数量发放附卡,年审结束后,各省应将存根联及剩余附卡一并寄回部公路司客运处。凡不及时寄回的,不予发放下一年度的附卡。 3、部将一定数量的附卡发放给省级运管部门使用,各省用完后凭存根联缴旧领新。 4、附卡应按填写说明填写。 九、其它 1、省际道路客运,以正班客运为主,加班车、包车、不定线旅游客运为辅,应严格控制加班车、包车的数量。 2、省际客运班线以直达班车为主,从严掌握中途补充客源的班车,但允许中途下车。 3、各级运管部门对各类线路标志牌、附卡必须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 4、营运客车车门上必须喷有经营者名称,个体经营者应喷“个体经营”字样。 5、申报省际客运班线时,在起讫点之间有两种以上线路走向时,应选择最合理的线路营运。 (附件略) |
时间:2009-10-18 08:55:47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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