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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道路挖掘管理的通告
 

  为了加强城市道路管理,严格控制城市道路挖掘施工,保障城市道路安全畅通和市容环境整洁,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

  二、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挖掘城市道路。

  三、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四、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的,可以先行破路抢修,并同时通知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24小时内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

  五、审批范围:新建、扩建、改建、大修后的城市道路及主干道、次干道须经长治市建设管理局(局长)审核批准;街巷道路须经长治市市政管理处审核批准,并办理相关道路挖掘手续后方可施工。

  六、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围挡统一使用彩钢隔离栏板,要做到文明施工、规范作业,确保行人和车辆的通行便利,保证施工现场及周边的环境清洁整齐,做到工完场清,并自觉接受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挖掘城市道路应当(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严格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和期限挖掘,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的,应当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2、施工现场必须设置施工告示标牌;注明项目简介、开竣工时间、项目承建单位、项目管理单位、项目审批单位及领导、项目监管部门及安民提示,接受社会监督。

  3、挖掘施工中,不得损坏其他市政工程设施,不得危及附近建筑物的安全。

  4、小面积挖掘施工必须做到当日挖掘当日完工,并恢复路面;横断城市道路、繁华地段和十安路口(50米范围内)挖掘施工必须在夜间进行,并采取半幅作业,确保行人车辆通行和安全,施工期限应在3日内完成,并及时恢复路面。

  八、监管部门必须依法严查、严管,凡违反本通告规定,擅自挖掘城市道路和不按规定挖掘城市道路的,由市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的规定,从重从严予以处罚。

  九、本通告适用于建城区范围内城市道路的挖掘管理。

  十、本通告自二00九年十月十日起施行。

                                  二00九年十月十日

时间:2009-10-18 09:27:19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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