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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健杰律师事务所
国务院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款的通知
 

【颁布单位】:国务院
【批准日期】:1987年12月21日
【发布日期】:1987年12月21日
【实施日期】:1987年12月21日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法规类型】:行政法规
【唯一标志】:102823

 

(1987年12月21日)


  国务院于1983年9月20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因汇率的差异而发生的汇兑损
益,应以实现数为准,作为本年损益列帐。记帐汇率变动,有关外币各帐户的帐面余额,均不作调整。"现修改为:"因汇率的差异而发生的折合记帐
本位币差额,作为汇兑损益列帐。记帐汇率变动,有关外币各帐户的帐面余额,于年终结帐时,应当按照中国有关法律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
计处理。"
  本修订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时间:2008-04-28 16:38:44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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