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网首页 » 文章中心 » 法规速递 » 房地产管理法类 |
国家房产管理局关于房产管理工作中几个问题的复函 |
(68)国房局字第55号 你厅(67)新财农字第99号函悉。并对所提几个问题答复如下: 1.关于粮食、供销部门使用的公房管理问题。我局同意你厅与省供销社一九六八年一月十三日“关于供销社系统住用房屋产权问题的批复”的意见,即除过去已实行正式划拨手续,产权属于使用单位所有外,对未曾办理产权划拨手续,而属于粮食,供销等部门租用、占用的公房,产权属房管部门所有,现在不要办理产权划拨手续,并一律建立租赁关系,按规定照纳租金。过去已经实行统管的公房,目前也不要变动,如有问题,可放在文化大革命运动后期研究解决。 2.关于祠堂。庙宇等产权的问题。情况比较复杂,过去全国也无统一的明确规定。目前原则上应当维持现状,不要随意加以拆毁,这问题你们同省里有关方面研究处理。 3.关于城镇居民下放农村落户和四类分子被安排到农村后,对其城镇房屋的处理问题,要分别不同情况分别对待。对确属未改造好的地富反坏右分子被送到农村后,其在城镇的空闲房屋,房产部门可以接管,严禁其出租和出卖。对一般劳动居民在城镇的自住房屋,于必要时,可以准其出卖。 4.房屋维修材料能否由国家作为专项直接下达指标。我局问过有关单位,尚未明确,但是,省里边是应该把房屋维修材料定出供应指标的,请你们与省计委研究解决。 |
时间:2009-10-22 10:24:54 点击数:0 |
【打印】【关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