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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免予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为鼓励企业提高产品质量,提高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有效性,扶优扶强,避免重复检查,规范产品免予质量监督检查工作,制定了《产品免予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产品实行免予政府部门实施的质量监督检查(简称免检)制度。免检产品在一定时期内免予各地区、各部门、各种形式的质量监督检查。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管理全国产品免检工作,并定期公布开展免检产品类别目录。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产品免检工作的具体实施。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开展免检产品的审定及监督管理,不收取任何费用。 免检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①产品质量长期稳定,企业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②产品市场占有率、经济效益在本行业内排名前列;③产品标准达到或者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④产品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连续三次以上(含三次)监督检查均为合格;⑤产品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 凡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可以自愿提出产品免检申请,填写产品免检申请表,如实提供有效证明材料,报送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受理企业的申请,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签署审查意见,报送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免检产品予以审定,向符合条件的颁发免检证书,并向社会公告。 获得免检证书的企业在免检有效期内可以自愿在其产品或者其包装上使用规定的免检标志。免检有效期为三年。免检证书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制作,免检标志统一规定式样。 |
时间:2008-04-28 16:45:49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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