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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健杰律师事务所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卖房等行为是否按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行为予以处罚的答复
 

 (1991年5月23日)

  问:卖房等行为是否可以按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工委,1990年9月4日)
  答:所述卖房等行为有些确实有问题,涉及的法律问题须另行研究作出规定,不宜将这些行为按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行为予以处罚。

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布日期:1991年05月23日 

实施日期:1991年05月23日 (中央法规)

时间:2009-10-22 15:23:34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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