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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典当回赎问题的批复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1984]法民字第15号

发布日期:1984-12-2

执行日期:1984-12-2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84)鲁法民字第24号关于房屋典当回赎问题的来函请示收悉。因这个问题涉及对国家房产管理局(65)国房局字105号文件的执行,经我院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进行联系,该部认为:105号文件现在仍然适用,但各地也可根据实际情况灵活掌握。对私房改造时被改造户出典的房屋,私改前未回赎,现在提出回赎的,应查明承典人的房屋在私改时是否被改造了,如果没有改造,产权未转移给国家,仍是出典人与承典人之间的典当纠纷,应按民事政策决定准予或不准予回赎;如果已经改造了,产权已转移给国家了,则应按105号文件处理,即被改造户在私改前出典的房屋,改造前不回赎,改造后不准再行回赎。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时间:2009-10-23 08:21:40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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