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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本市内销商品房实行销售许可证制度的通知[失效]
 

发文单位: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

文  号:京房市场字[1995]第114号

发布日期:1995-3-6

执行日期:1995-3-6

失效日期:2003-12-1

各房地产开发公司、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

  为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管理,规范内销商品房销售行为,保障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它有关规定,本市内销商品房将实行销售许可证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预售、现售商品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均须向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申请。经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市房地产管理局发给《北京市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方可销售。自1995年5月1日起,凡未取得《北京市商品房销售许可证》的,其商品房不得预售、销售。

  二、商品房买卖成交,买卖双方须按有关规定办理买卖立契、产权登记手续。

  三、《北京市内销商品房管理规定》将由我局另行发布。

  四、申办《北京市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地点,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市场管理处。

时间:2009-10-27 16:05:41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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