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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启用新《房屋所有权证》的通知
 

 (京房地权字〔1996〕第346号 1996年6月1日)

各区、县房地局、市房屋土地登记事务所:
  现将启用新《房屋所有权证》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新印制的《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执照》于1996年7月1日正式启用。原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印制的《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执照》、《北京市房产所有证》、《北京市房产共有执照》于1996年6月30日停止颁发使用。

  二、原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已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执照》、《北京市房产所有证》、《北京市房产共有执照》继续有效。

  三、1996年7月1日以后,对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所有权人、房屋共有权人,使用统一颁发的新印制的《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执照》。

  四、《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执照》经发证机关和填发机关盖章后方有效。新启用的《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执照》不再套印颁发机关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公章。各区县房地局、市房屋土地登记事务所,须根据本市房产确权的有关规定,对房屋所有权人进行审查后,同意确权发证的,在《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执照》填发机关处盖章,同时填写《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清册(一)》及复印一张《北京市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书》,报市房地局。经市局审核并重点抽查后,加盖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公章,由区县房地局或市房屋土地登记事务所向房屋所有权人、共有权人颁发。
  特此通知。

发布部门:北京市其他机构 

发布日期:1996年06月01日 

实施日期:1996年07月01日 (地方法规)

时间:2009-10-28 09:04:11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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