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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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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市物价局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 文 号:京价房字[1996]第396号 发布日期:1996-11-5 执行日期:1996-11-1 失效日期:1997-12-1 各区、县物价局、房屋土地管理局,各房地产价格评估、经纪、咨询等中介服务机构: 为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房地产委托人和中介服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正常秩序,根据《国家计划委员会、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计价格〔1995〕971号)和《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价格评估收费的通知》(计价格〔1994〕2017号)文件精神,现对我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依法设立并经资质审核合格的房地产价格评估、经纪、咨询等中介服务机构,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它社会组织、公民及外国当事人提供有关房地产开发投资、经营管理、消费等方面的中介服务,可向委托人收取合理的费用。 二、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是房地产交易市场重要的经营性服务收费,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协商定价。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收费标准、收费项目,由北京市物价局会同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制定。 三、房地产价格评估收费、土地价格评估收费标准实行政府定价,其收费标准按照标的总额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制。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一、二、土地价格评估中的宗地价格评估收费按附表一标准执行;基准地价评估收费标准见附表二。 每宗房地产价格评估收费不足300元的,按300元收取。 为土地使用权抵押而进行的土地价格评估,评估机构按一般宗地评估费标准的50%计收评估费。 清产核资中的土地价资评估,按一般宗地评估费标准的30%计收评估费。 因征用拆迁对房屋进行价格评估的,按补偿价款金额的1%-1.5%向征用拆迁单位收取评估费。 仲裁房地产价格评估中出现的价格纠纷,需重新核定价格的,按标准的20%-40%计收评估费。 四、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是书面咨询费、房屋租赁代理费和房屋买卖代理费。 普通咨询报告,每份收费300-1000元;技术难度大、情况复杂、耗用人员和时间较多的咨询报告,可适当提高收费标准,收费标准最高不超过咨询标的额的0.5%。 房屋租赁代理费,无论成交的租赁期限长短,均按半至一月成交租金额标准,由双方协商议定一次性计收。 房屋买卖代理收费,按成交价格总额的0.5%-1.5%计收;实行独家代理的最高收费标准不得超过成交价格总额的2%。 五、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对委托人的口头咨询,按照咨询服务所需时间结合咨询人员专业技术等级由双方协商议定收费标准。 六、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本着合理、公开、诚实、信用的原则,接受自愿委托,双方签订合同。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在其经营场所或交缴费用的地点,在醒目位置公布其收费项目、服务内容、计费方法、收费标准。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接受当事人委托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介绍有关中介服务的收费办法及服务的内容。 七、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严格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原则和收费标准,切实提供质价相称的服务 并对服务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因中介服务机构主观故意服务失实、违法造成委托方经济损失或者有欺诈行为的,承担相应的民事或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凡中介服务机构资格未经确认,自立名目乱收费、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越权制定、调整收费标准的 属于价格违法行为,由物价检查机关按有关法规予以处罚。 八、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均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凡以往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一律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九、本通知自1996年11月1日起试行一年。 附表一:房地产价格评估收费标准
注1:本标准执行中可下浮,但下浮幅度不得超过20%。 注2:差额定率分档累进制收费方法举例说明例如:标的总额40000万元,计算评估收费额。 100万元×5‰=0.5万元 (1000-100)万元×2.5‰=2.25万元 (2000-1000)万元×1.5‰=1.5万元 (5000-2000)万元×0.8‰=2.4万元 (8000-5000)万元×0.4‰=1.2万元 (10000-8000)万元×0.2‰=0.4万元 (40000-10000)万元×0.1‰=3万元 收费总金额为: 0.5+2.25+1.5+2.4+1.2+0.4+3=11.25万元 附表二:基准地价评估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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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9-10-28 10:33:55 点击数: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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