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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关于重申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审批规定的通知 |
(计投资〔1999〕6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计划单列企业集团: 一、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尤其是在建设项目前期工作阶段,必须严格按照现行建设程序执行。现行基本建设前期工作程序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开工报告等工作环节。只有在完成上一环节工作后方要转入下一环节。除国家特别批准外,各地方、部门和企业不得简化项目建设程序。 二、严禁越权审批建设项目。在国家投融资体制改革方案出台之前,投资项目审批权限仍按现行规定执行。任何部门、地方和企业,不得超越规定审批权限擅自审批建设项目,不得采取"化整为零"等方式逃避上级主管部门的审批管理。 三、严禁擅自对外签约。各地方、部门和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只有当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有权审批部门批准后,方可对外正式签订贷款协议、设备购买合同、合资合作协议和合同等。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之前,不得擅自对外签约。 四、今后对违反基本建设程序的建设项目,国家计委不予审批。凡超越规定审批权限擅自审批的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以及擅自对外签约的基本建设项目,一经发现,将追究有关审批部门及负责人的责任,并视情节轻重采取暂停审批项目等处罚措施。
五、今后对违反基本建设程序、越权审批和擅自对外签约等造成的不良后果及善后处理,国家计委将不予受理,一概由违反规定的有关部门、地区或企业自行负责。 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布日期:1999年07月29日 实施日期:1999年07月29日 (中央法规) |
时间:2009-10-28 16:28:18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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