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7月7日 农经发[199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牧渔)业厅(局)、农(经)委(办)、江苏省委农工部:
为了进一步贯彻施行国务院《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当前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中发[1993]11号)关于"县、乡两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应尽快健全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的专项审计制度。进一步加强农民负担规范化、法制化管理"的精神,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2〉42号)关于"县、乡两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每年应对农民负担情况定期进行审计"的要求,地方各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每年应对本地区农民承提费用和劳务的提取、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农民负担专项审计的对象和主要任务
农民负担专项审计是农民负担监督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审计的对象是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的提取、管理使用单位。其主要任务是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一)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项目设置、提取标准是否合法,是否贯彻"定项限额、取之有度"的原则;
(二)涉及农民承担的费用和劳务有无错误的分摊和提取方法;
(三)农民承担的村提留、乡统筹费和劳务的使用情况,有无平调挪用现象;
(四)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的财务收支、经费预决算制定与执行,是否合规、合法,财务会计资料是否完整、真实;
(五)受当地人民政府委托,会同有关部门审查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集资、基金的提取和使用情况等;
(六)办理上级机关和当地人民政府交办的其它有关审计事项。
二、农民负担专项审计实施的基本程序
(一)农民负担专项审计应根据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审计工作重点和年度审讨项目:
(二)审计项目确定后,应当编制审计工作方案,成立审计组织,并通知被审计单位:
(三)审计组织根据审计方案的要求和职责范围,通过审查有关的凭证、帐簿、报表,查阅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以及向有关单位和农民调查等方式,取得证明材料,审计有关事项;
(四)审计终结后,审计组织应当向所属的主管机关提出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在收到审计报告十日内向审计组织提出书面意见;
(五)审计主管机关审定审计报告,作出审计结论和审计决定,通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执行,并向群众公布;重大审计事项在作出审计结论和决定前,应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六)审计报告、审计结论和决定应同时报当地人民政府:
(七)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结论和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收到审计结论和决定后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审计业务主管部门申请复审。上一级审计业务主管部门应在接到申诉后三十日内,作出复审结论和决定。申诉和复审期间,原审计结论和决定照常执行;
(八)各级农民负担专项审计组织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必须建立审计档案,按规定加强管理。
三、农民负担专项审计组织的职权
(一)检查被审计单位与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有关的帐目、资料和交件等:
(二)参加被审计单位与审计内容有关的会议,并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查取证;
(三)责成被审计单位纠正错误的分摊、提取、管理、使用办法,退还违法收取的款物;
(四)对审计中发现违法增加农民负担的各种行为,按有关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五)对阻挠、拒绝和破坏审计工作的单位,报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采取封存帐册和资财等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六)对审计中发现严格遵守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法律法规、管好用好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建议有关部门予以表彰;
(七)对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和涉及有关负责人的事项,如实向上级主管部门和上级政府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
四、农民负担专项审计组织与人员
(一)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是国务院明确的农民负担专项审计的职能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农业部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司负责指导全国农民负担专项审计工作,县、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具体承担农民负担专项审计任务:
(二)农民负担专项审计组织是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的组成部分,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开展工作;
(三)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逐步配备政策水平较高、有一定审计工作经验的人员,从事农民负担专项审计工作。要加强培训和管理,逐步推行凭证上岗制度;
(四)农民负担专项审计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五、加强领导,认真做好今年农民负担专项审计工作
今年农村审计工作的重点是审计1994年农民承担的村提留、乡统筹费和劳务的提取、管理、使用情况,各地必须认真抓好。要通过审计,切实把农民承担的费用和劳务控制在国家规定的限额以内,并做到依法提取、规范管理、合理使用。
各地要对今年的农民负担专项审计工作统一部署,在第三季度县、乡两级同时进行。县级主要审计乡统筹费的提取、管理、使用情况,乡镇主要审计村提留和劳务的提取、管理、使用情况。每个乡审计三分之一的村,每个县审计四分之一的乡。在此基础上,省、地两级组织抽查。每省抽查不少于三个县。审计结果要公布于众,并报上一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1995年3月底以前,各省(区、市)和计划单列市将审计结果汇总报农业部。
农民负担专项审计要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进行。在工作中,要把专项审计与农民负担监督管理的其它措施以及农村集体财务管理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把检查问题与处理问题结合起来。审计的结果应作为衡量各地农民负担政策执行情况的重要依据,专项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应作为考核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
开展农民负担专项审计工作,是把党中央、国务院减轻农民负担的政策、法规不折不扣地落到实处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了解农民负担实情的一个重要手段,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给予足够重视,加强领导,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同时,要做好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安排必要的人员和经费,以保障这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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