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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发布《建设部关于产品标准中质量分等的规定》的通知 |
[ 所属层级类别 ]:国务院部委规章库 [ 所 属 类 别 ]:质检价格 [ 生 效 日 期 ]:1991-08-06 [ 发 布 单 位 ]:建设部 [ 发 布 文 号 ]:建标字第598号 [ 是 否 有 效 ]:有效
根据技监局管发(1991)145号“关于组织实施《工业产品质量分等导则》国家标准的通知”,为了加强对我部归口工业产品的质量管理,促进产品质量提高,并克服在行业活动中自行划分产品质量等级的混乱现象,制定了《建设部关于产品标准中质量分等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建设部关于产品标准中质量分等的规定
根据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务院生产委员会、国家统计局、国家物价局联合发布的“关于组织实施《工业产品质量分等导则》国家标准的通知”(技监局管发〔1991〕145号文,结合我部的具体情况,现就在产品标准中实行质量分等事宜规定如下: 对这类情况,应事先取得有关标准技术归口单位和部标准化主管部门(部标准定额研究所)同意,并在标准的送审报告中专门说明理由。 6.如质量认证等活动急需关于产品质量分等的规定作为依据,而在现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中尚无这种规定或属第5条的情况而不作这种规定时,可按我部(1990)建标字第527号文《工业产品标准水平评估工作管理办法》的规定,由企业提出申请,通过标准水平评估来解决。 7.在任何情况下,各部门和各单位不得自行制定用于行业活动的产品质量分等规定。自本规定发布之日起,未经部标准化主管部门批准的产品质量分等规定均属无效。 8.本规定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解释。 |
时间:2009-10-30 15:55:19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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