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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印发《民用建筑工程设计质量评定标准》的通知 |
发文单位:建设部 文 号:建设部建设字第186号文 发布日期:1992-4-3 执行日期:1992-4-3 为进一步提高建筑工程设计质量,加强建筑工程设计单位的质量管理和考核工作,根据我国当前建筑设计行业的特点,我部委托中国建筑设计协会对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1988)城设字第45号文《民用建筑工程设计质量评定标准(试行)》进行了修订,现批准作为行业技术管理标准印发执行。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1988)城设字第45号文同时废止。 新的《民用建筑工程设计质量评定标准》是以“合格品”作为设计质量的基本标准制定的,各级建筑设计主管部门在对建筑设计单位下达技术经济指标、承包指标时,要以合格品率作为核定设计单位设计质量的基本指标,对优、良品率的核定要切合实际,留有余地,同时要加强对设计单位的设计质量复核工作,以保证设计质量、水平的不断提高。 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与我部设计管理司联系。 附一: 民用建筑工程设计质量评定标准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本标准规定了民用建筑工程设计质量的考核对象,质量等级、质量标准和评定办法等。 1.2 本标准适用于政府主管部门对全国设计单位民用建筑工程设计质量的评定和各设计单位内部对设计质量的自检评定。 1.3 本标准不适用于涉外、外资或三资企业的工程项目设计质量评定工作。 1.4 一般工业建筑工程设计质量评定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2.考核对象和质量等级 2.1 凡民用建筑工程的施工图设计的成品(包括设计依据、基础资料和专业的全部设计文件--图纸、说明书、计算书、概预算等)都是质量考核的对象。考核按工程子项进行。 2.2 对设计单位质量的考核指标 2.2.1 “合格品率”是设计质量控制性指标,即设计成品的基本质量。 设计成品要消灭不合格品,这是最基本的要求。“合格品率”的含义是报告期内完成的项目中按照本标准综合设计质量评为合格品以上项目数与完成总项目数之比值乘以100%。 2.2.2 “优级品率”是设计质量突破性指标,即设计成品的优秀质量。设计成品要立足创新,达到质量优,水平高,效益好。 “优级品率”的含义是报告期内完成的项目中按照本标准综合设计质量评为优级品的项目数与完成总项目数之比值乘以100%。 2.3 工程项目各专业设计质量等级的评定采用百分制;工程项目综合设计质量等级评定分优、良、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综合设计质量等级的含义是:根据各专业及主导专业的设计质量等级,按第4.2条确定的工程项目的设计质量等级。 3.设计质量评定标准 3.1 基本质量标准 3.1.1 贯彻执行国家建设方针、政策以及有关技术标准,符合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 3.1.2 设计方案合理,满足功能需求,运行安全可靠,技术经济指标适度。 3.1.3 计算完整、准确,设计标准恰当,构造措施合理,便于施工、维修、管理。 3.1.4 符合设计深度,正确表达设计意图,设计文件完整,图面质量好。 3.2 优秀质量标准 3.2.1 在基本质量的基础上,设计有创新,综合效益显著。 3.2.2 采用新技术、新理论、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并取得实际效果,在一定范围内与同类设计项目相比具有先进水平。 3.3. 工程设计质量按建筑(包括总图、室内装饰)、结构、给排水、电气(包括弱电)、采暖通风(包括动力)、概预算等专业分别评定,各专业的设计质量等级评定标准详见附录A. 4.设计质量评定办法 4.1 按本标准附录A规定以百分制评出各专业得分,然后按照附录B的规定将得分予以修正。凡得分为91-100分者为优,81-90分为良,60-80分为合格,0-59分为不合格。 4.2 工程项目综合设计质量等级的确定 优级:有一个主专业得分为优、其他专业为优或良(允许一个辅助专业为合格)。 良级:主体专业得分均为良,其他专业得分为良或优(允许一个专业为合格)。 5.附则 各单位可根据国家颁布的《国家标准化法》精神,依照本标准及有关法规、标准,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作为本地区或本单位的“企业标准”。 附录B:设计依据性文件完整性考核标准 工程项目设计质量评定除按附录A对各专业得分,进行评定外,尚应对照下列情况予以修正。 B1.无上级批准的设计计划任务书时,从设计总负责人所在的主体专业得分中减3分。 B2.如有超标准、超面积、超投资(三超),出图前未取得上级有关部门补充批文或证件者,从设计总负责人所在的专业和直接导致“三超”的专业得分中各减3分。 B3.无设计合同或协议书的(特殊情况需经上级部门批准),设计总负责人所在专业从得分中减2分。 B4.项目设计中无相关的建设红线图和其他必备的设计依据资料,各有关专业从得分中减2分。 B5.无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含由持证单位提供的地质勘察报告书或由地质勘察专业人员,在现场采取其他简单手段探明地质情况作出结论并提供书面资料),结构专业为“不合格”。 B6.无工程概预算书,该项工程项目设计为不合格。 附二: 《民用建筑工程设计质量评定标准》修编条款说明 1.为促进建筑设计行业进一步深化改革,完善质量管理,提高设计质量与水平的需要,根据行业发展的情况,在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1988)城设字第45号文基础上,特修编本《民用建筑工程设计质量评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供政府主管部门对全国设计单位民用建筑设计质量统一评定标准使用,同时各设计单位内部对建筑工程设计质量进行自检评定时可遵照执行。 2.本《标准》修编的主要内容侧重于主管部门宏观管理和控制,各设计单位在实施本《标准》时,可根据国家1989年颁布的《国家标准化法》精神,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作为本单位的“企业标准”。 3.本《标准》的质量标准主要包括下列五个内容: (1)“规格质量”,即指贯彻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技术法规以及符合上级审批文件; (2)“概念质量”,指设计技巧,方案构思,艺术造型以及环境协调等; (3)“适用性”的质量体现在设计的基本物理功能和使用要求的适用。 (4)“满足性”的质量体现在设计文件符合国家规定设计深度、制图标准,计算正确、图面清楚、文件完整,并能满足现场的施工、安装以确保工程质量,使“用户”(广义的用户)满足。 (5)建筑设计产品要做到“用户”认为“令人满意的质量”即优秀质量,无论在“规定和潜在的需要”方面都要有所突破和创新。采用国内外先进经验和先进技术,综合效益显著,具有同类工程设计的领先地位和先进水平。 4.本《标准》根据ISO8402的质量含义,把第(1)(2)、(3)、(4)条作为建筑设计质量的基本质量,用以衡量设计产品是否满足用户的基本需求。设计质量评分采用百分制,基本质量评分和优秀质量评分各占90分和10分;并以“好”,“较好”和“差”三个档次有不同评分幅度拉开距离,这样有利于端正以往对‘合格品’的偏识,同时有利于纠正盲目追求“优良品”率的倾向。 5.工程设计质量的综合等级是在各专业质量评分并经设计文件完整性考核修正后按主体专业和配合专业的质量等级情况而最后确定的;本《标准》中所述的主体专业指在各类民用建筑工程项目设计过程中起主导作用的专业,并对工程项目的适用,安全、经济等方面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一般工程项目的主体专业有二个(详见下表),对于特殊工程和特殊设施(如纪念碑、塔、电视发射塔、总体设计、环境设计、建筑小品等)的主体专业根据项目的特点来确定。 一般民用公共建筑主体专业划分表
项目 主体专业 6.工程设计的概(预)算书是整个设计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完整与否直接影响工程项目的投资、标准和效益,凡没有完整的概(预)算文件的设计项目,只能评为不合格品。 7.工程地质勘察及岩土工程报告是工程设计的重要基础资料,凡没有正式工程地质勘察或岩土工程报告(当工程项目较小,地质条件简单时,可提供简易的工程地质勘察结论文件)的,整个项目只能评为不合格品。 |
时间:2009-10-30 16:01:56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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