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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本市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6月30日 实施日期:2003年6月30日)废止 (1999年9月15日) 第一条 为维护建设市场的正常秩序,规范建设工程监理市场行为,提高工程建设监理水平,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建设工程监理必须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择监理单位: 第三条 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本市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工作,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标办)实施监理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参加投标的监理单位必须具有与招标工程规模相适应的资质等级。 第五条 招标单位可以自行组织监理招标,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必须进行监理招标的项目,招标单位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市招标办备案。
第六条 监理招标应实行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
第七条 监理招标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第八条 招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第九条 投标单位应向招标单位提供下列材料:
第十条 投标书一般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第十一条 投标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单位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单位少于三个的,招标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 第十二条 投标书应当使用专用投标袋并密封,投标袋密封口处必须加盖投标单位两枚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的印鉴,在规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地点。 第十三条 开标应统一在交易中心内进行,由工程的招标单位或其指定的代理人主持,并应邀请市招标办有关人员参加。 第十四条 评标由评标委员会组织。评标委员会应由招标单位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不能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参加评标的专家人选应在开标前三日内,由招标单位在市招标办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与投标单位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该项目的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由招标单位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十五条 开标的一般程序:
第十六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按照无效投标书处理: 第十七条 评标一般应采用计分的方法,对投标文件中的监理大纲、监理业绩、监理人员、监理手段和监理取费等进行全面评审。评标方法应在招标文件中确定,开标后不得更改,否则评标结果无效。 第十八条 招标单位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单位中确定中标单位,招标单位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单位。 第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经过评审可以否决所有投标单位,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组织招标。评标决标工作一般应在开标会议后十五日内完成。 第二十条 中标单位确定后,招标单位应当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单位。
第二十一条 招标单位和中标单位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可采用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和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颁发的监理示范合同文本),招标单位和中标单位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它协议。 发布部门:北京市其他机构 发布日期:1999年09月15日 实施日期:1999年09月15日 (地方法规) |
时间:2009-10-31 08:51:38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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