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健杰律师事务所 - SHAN XI JIAN JIE LAWYER LFFICE 山西律师事务所,长治律师事务所,长治律师,山西律师,太原律师,北京律师,法务咨询,法务代理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山西健杰律师事务所
中等专业学校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颁发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中等专业学校的特点和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
     (一)此次中等专业学校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的实施范围,限于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成建制的成人中等专业学校中1993年9月30日在册的国家正式职工。
     (二)上述学校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均不列入这次工资制度改革范围。但其中由学校派遣到校办企业工作、现仍属学校事业编制、工资关系仍在校内的人员也可列入这次中等专业学校工资制度改革实施范围。
     二、新工资制度的内容和工资构成
     中等专业学校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分别实行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制、职员职务等级工资制。技术工人和普通工人分别实行技术等级工资制、等级工资制。
     工作人员工资由职务(技术)等级工资和津贴两部分构成。职务(技术)等级工资为工资构成中固定的部分,主要体现工作能力、责任、贡献、劳动的繁重复杂程度;津贴为工资构成中活的部分,主要体现各类人员的岗位工作特点和实际工作的数量、质量差别。在各单位工资总量构成中,固定部分占70%,活的部分占30%。
     三、职务(技术)等级工资
     (一)中等专业学校教师执行中等专业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标准(见附表一)。中等专业学校教师在此次工资套改后职务工资标准提高10%。
     (二)中等专业学校中其他系列专业技术人员分别执行国家规定的相关职务系列同类人员的职务等级工资标准。
     (三)中等专业学校行政人员实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职员职务等级工资制度,执行职员职务等级工资标准(见附表二)。学校行政人员一般根据其学校具体情况分别执行三至六级职员职务等级工资标准。
    期工程(四)中等专业学校党务工作人员及工会、共青团等工作人员,参照同级行政人员工资标准执行。
     (五)中等专业学校技术工人按照高级技师、技师两个技术职务和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三个技术等级工资标准执行(见附表三-1)。普通工人执行普通工人等级工资标准(见附表三-2)。
     四、津贴
     (一)中等专业学校一般设立下列津贴:教师课时津贴、职员岗位目标管理津贴、领导职务津贴、工人岗位津贴。
     1.课时津贴。以教师实际授课时数和质量为主要依据计发。津贴标准可根据不同的专业技术职务规定若干档次。教学辅助人员、生产实习指导教师、政治辅导员可按工作量折算领取课时津贴。
     2.领导职务津贴。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副科长以上领导职务者,领取领导职务津贴。津贴标准依据职务高低、所负责任大小确定。学校校长、党委书记的津贴标准由学校提出意见,报上级主管部门确定。不担任领导职务时,该项津贴即行取消。
     3.职员岗位目标管理津贴。根据学校行政管理人员的岗位责任、工作实绩确定。担任副科长以上实际领导职务的行政人员,其岗位目标管理津贴标准原则上与担任同级领导职务专业技术人员的津贴水平大体平衡。
     4.工人岗位津贴。分为技术工人岗位津贴和普通工人作业津贴。津贴标准根据工作量大小、技术等级和岗位差别确定。
     (二)津贴是工资构成中活的部分。津贴的发放要认真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依据考核情况,与工作人员工作数量和质量直接挂钩,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不得,不能平均发放。
     (三)津贴的实施按国家规定的比例实行总量控制、政策指导,学校自主分配。上级主管部门以学校为单位按工资构成30%的比例核定各校的津贴总额。学校可在核定的津贴总额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本实施意见,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具体确定津贴项目、档次、标准和实施办法,报上级主管部门、人事部门审批后实施。
     (四)上述津贴制度建立后,原按国家规定发放的奖金(包括按国家有关政策用学校自有收入发放的带有奖金性质的其他项目)在四个月平均基本工资以内的部分,予以取消。超过四个月平均基本工资的部分,由学校统一掌握,可与新设津贴合并使用。 
     (五)在上述30%比例的津贴之外,中等专业学校现行的教龄津贴、班主任津贴、特殊行业保健性津贴等继续实行。
     五、奖励制度
     (一)对为国家培养优秀人才贡献卓著的教师,在教育教学改革中取得开创性成果,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中取得重大成果,产生重大效益的工作人员给予一次性重奖。其中,从事教育教学、基础研究等工作的人员,重奖所需经费从国家有关专项基金中提取。具体实施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从1994年起,各地区、各部门所属学校工作人员要进行年度考核。对考核合格的人员年终发放相当于本人一个月工资(当年12月份职务工资与津贴之和)的奖金。年终奖金由教育事业费列支。
     六、正常增资制度
     (一)正常升级
     中等专业学校在严格考核的基础上,实行定期升级制度。考核工作按国家统一规定,并结合中等专业学校的具体情况组织实施。年度考核一般在学年末进行。凡连续两年考核合格的人员,每两年晋升一个工资档次。考核不合格的不能晋升。对考核优秀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提前或越级晋升,晋升比例一般控制在单位总人数的3%以内。正常考核升级增加的工资,从下一年度的一月份起发给。
     (二)晋升职务(技术等级)增加工资
     中等专业学校工作人员晋升职务(技术等级)后,按晋升的职务(技术等级)相应增加工资。原工资低于新任职务(新定技术等级)工资标准最低档的,进入新任职务(新定技术等级)工资标准最低档;原工资已在新任职务(新定技术等级)工资标准以内的,就近就高进入新任职务(新定技术等级)工资档次。晋升职务(技术等级)增加的工资从晋升职务(技术等级)的下月起发给。
     七、新参加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
     (一)新参加工作的各类学校毕业生工资待遇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到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毕业生,可以提前定级,定级工资标准可以高于同类人员1-2档。高中毕业后入学的中专毕业生、四年以上学制的中专毕业生、医科等长学制高等院校毕业生,其见习期工资或初期工资可适当高定。
     (二)新参加工作的工人仍实行学徒期、熟练期制度。学徒期、熟练期的工资待遇和定级工资待遇,按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执行。
     八、离退休人员待遇
     离退休人员待遇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为鼓励教师长期从事中等专业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适当提高长期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中等专业学校退休教师的退休金比例。教师职务工资标准提高10%的部分计入离退休费基数。
     九、工资管理体制
     根据我国职业教育改革的总体目标,为强化中等专业学校的自我激励、自我约束机制,增强学校办学活力,对中等专业学校的工资实行国家宏观控制和政策指导下的学校自主管理体制。国家对中等专业学校的工资实行宏观管理,制定统一的工资制度、工资政策和工资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各主管部委在国家政策范围内和总量控制的前提下,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学校在国家立法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可自主组织实施正常升级,具体确定津贴的分配。
     中等专业学校在定编定员的基础上,实行工资总额包干,增人不增工资总额,减人不减工资总额,节余的工资由单位自主安排使用。
     十、工资制度改革的实施
     (一)中等专业学校工资制度改革从1993年10月1日起实施。
     (二)从现行结构工资制向新工资制度过渡的套改办法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的统一规定执行。经中央主管部委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个别专业技术水平高、贡献突出的高级讲师,其起点职务工资标准可适当高套。
     (三)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以及1985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根据国家规定授予奖励升级的人员,可适当高定职务工资档次。对表现差、不能履行本职职责,或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人员,学校有权低定其职务工资档次。  
     (四)中等专业学校工资构成中固定部分70%和活的部分30%同时实施,由国家财政预算列支。
     十一、组织领导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实施意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中等专业学校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的实施细则,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行,并抄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和人事部备案。
     这次中等专业学校工资制度改革,是在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和《教师法》颁布的背景下进行的。新工资制度的实施,是提高教师待遇的重大措施。各级人事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各中等专业学校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严格执行政策,保证这次工资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

附表一:

中等专业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标准表

单位:元/月

职务等级

职务工资标准

津贴部分

高级讲师

275

305

335

365

395

435

475

515

555

 

62-238

(按在工资构

成中占30%

计算)

讲师

205

225

245

265

285

315

345

375

405

435

助理讲师

165

179

193

213

233

253

273

293

313

333

教员

150

162

174

192

210

228

246

264

 

 

附表二:

职员职务等级工资标准表

单位:元/月

职员等级

职务工资标准

岗位目标

管理津贴

一级职员

480

520

560

605

650

695

 

 

 

 

62-298

(全额拨款单位,按在工资

构成中占

30%计算)

二级职员

335

370

405

440

477

514

 

 

 

 

三级职员

235

260

285

310

340

370

400

430

 

 

四级职员

180

198

216

234

252

276

300

324

348

372

五级职员

160

174

188

202

216

233

250

267

 

 

六级职员

145

157

169

181

193

207

221

235

 

 

附表三:

工人工资标准表

一、技术工人技术等级工资标准

单位:元/月

技术职务、

技术等级

技术等级工资标准

岗位津贴

高级技师

245

267

289

315

341

367

393

419

 

 

62-180

(全额拨款单位,按在工资

构成中占

30%计算)

技师

205

223

241

259

283

307

331

355

379

 

高级工

180

196

212

228

248

268

288

308

328

348

中级工

160

174

183

202

220

238

256

274

292

310

初级工

145

157

169

181

197

213

229

245

261

277

二、普通工人等级工资标准

单位:元/月

等级工资标准

津贴

十一

十二

十三

58-135

(全额拨款单位,

按在工资

构成中占30%计算)

135

146

157

168

182

196

210

224

242

260

278

296

314

       注:技师、高级技师工资标准,只限在国家规定的考评工种范围内使用。

时间:2009-11-07 17:15:11   点击数:0    
打印】【关闭
  • 北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8号金贸大厦B座(德宝饭店对面)电话:010-88358429
  • 太原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南内环西街2号万水澜庭(省高院对面) 电话:0351-6568666
  • 长治地址:山西省长治市西大街58号电话:0355-2180808
  • 24小时法律服务急救电话:0355-2030110
  • 24小时法律服务热线电话:0355-2030148
  • 邮 箱:zgsxjjls@126.com传真:0355-2032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