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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探亲假工资和探亲路费计算基数问题的通知
 

发文单位:人事部 财政部

文  号:人薪发[1994]11号

发布日期:1994-3-31

执行日期:1994-1-1

  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 职工探亲假工资和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如何计发问题, 通知如下:

  一、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 职工在探亲假和路程假期内, 其工资按下列各项之和计发:

  1、机关实行职级工资制的人员, 为本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与工龄工资;

  2、机关技术工人, 为本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

  3、机关普通工人, 为本人岗位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

  4、事业单位职工, 为本人职务(技术等级)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其中, 体育运动员, 为本人体育基础津贴与成绩津贴)。

  二、已婚职工探望父亲的往返路费, 以前条确定的工资额为计算基数, 在百分之三十以内的, 由本人自理, 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三、本通知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实行。原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探亲假工资和探亲路费计算基数问题的复函》(劳人险字〔1985〕14号)同时废止。

时间:2009-11-07 17:22:36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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